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观责任(结果责任、主观归罪)与个人责任(团体责任)。 规范责任论(心理责任论)。 一、故意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 (一)故意的种类与认定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①直接故意的一般认识内容: a.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 b.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两种情况;行为人所明知的是哪一种情况,应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准,不以客观事实为准。因果关系不是故意的独立认识内容。 c.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特定身份等。 ②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a.社会评价要素:例如对淫秽物品的认识。 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和法律的评价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就应当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③无违法性阻却事实的认识 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客观构成要件事实,同时认识到并无违法性阻却事由时,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否则不能认定故意(例如假想防卫)。 ④不需要认识的内容 第一,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不需要行为人认识,但要求具有认识的可能性)。 第二,客观构成要件中的"客观的超过要素"。例如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