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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时间:2012-02-04 18:15来源:诗墨斋 作者:love仔仔 点击:
注:此文摘自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国内司法考试辅导专家钟秀勇老师归纳的2010十大样板题目的第十大样板题,本人在民法领域最喜欢的老师就是钟秀勇老师了,他的课很细致,归纳的知识点非常详细,全面。因此,在这里我把他归纳的有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知
注:此文摘自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国内司法考试辅导专家钟秀勇老师归纳的2010十大样板题目的第十大样板题,本人在民法领域最喜欢的老师就是钟秀勇老师了,他的课很细致,归纳的知识点非常详细,全面。因此,在这里我把他归纳的有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知识点放在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样板10: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2004-3-11)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考点提炼】

1.本题涉及的第一个考点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其排除情形。成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受有利益;②他方受有损失;③得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给付型不当得利有五种排除情形,即虽然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排除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得请求返还不当得利:①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为给付。例如:对无扶养义务的亲属误认为有扶养义务而予以扶养,对被扶养的亲属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支出的扶养费。再比如:对于救助其生命的无因管理人给予报酬;给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一定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②为履行未到期的债务而清偿。债务未到清偿期,债务人本无清偿的义务,但债务人若主动提前清偿而债权人接受该清偿的,事后债务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因为,一方面债权人基于债权而受领,不可谓无法律上原因;另一方面,债务提前清偿可视为对期限利益的放弃。③明知无债务而清偿。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任意为给付,不发生不当得利。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例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购买毒品的资金等均属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交付财产的一方不能按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但得利的一方也不能保有取得的利益,而是应当予以"收缴"。但是,如果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时,仍可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例如:因绑架而支付赎金,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给付的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支付赎金的一方可以对绑匪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⑤强迫得利。所谓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领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领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构成强迫得利的,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所得利益。例如:开垦(如种植果树)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场的土地,或者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时,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反射利益因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反射利益,指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或财产而受益,但并未致另一方损害的情形。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商投巨资在某小区兴建中国人民大学附属小学,致使小区业主购买的房屋价值因之剧增。小区业主虽受有利益,但甲房地产开发商并未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双赢的结果,不构成不当得利。再比如:甲航务局投资5千万修建一灯塔,附近的渔民常利用灯塔夜航捕鱼,渔民之获益属于反射利益。甲率亲朋好友十余人登临"盘古太空四合院"顶楼观看奥运会开、闭幕式,则甲及其好友获得的利益对于"盘古太空四合院"的所有人而言亦属反射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至于甲及其好友与奥运会组委会之间是否成立不当得利则属另一问题,须判断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果并未因此给奥组委造成损失,也不成立不当得利。

2.本题涉及的第二个知识点是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意思。管理意思包括三项内容:(a)为了本人利益;(b)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c)具有将管理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③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

【答案解析】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停车场擅自给王先生洗车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为,①停车场支出了劳力与费用,受有损失;②王先生的车被洗干净但未支出费用,其财产消极增加,王先生受有财产利益;③受损与得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停车场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但是,停车场属于明知没有给付的义务而给付,排除停车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王先生无须基于不当得利返还5元,故A选项错误。王先生将车停放时没有告诉停车场自己需要洗车,王先生可推定的意思就是不洗车,所以,停车场擅自洗车的行为违反了王先生可得推知的意思,不符合管理意思的构成,因此不成立适当的无因管理之债,构成不适当的无因管理,如果王先生不主张无因管理之债的效果,停车场不得主动主张无因管理之债的效果。故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王先生并未以明示或者推定的意思发出订立洗车合同的要约,停车场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承诺。加之我国并不承认事实合同,所以不能认定成立了合同关系,所以C选项错误。综上,D选项正确。

2.(2008-3-55)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考点提炼】

本题涉及无因管理之构成要件的诸多侧面。无因管理之债有三个构成要件,看似简单,其实其每一个构成要件都有诸多需要细致把握的侧面,而司法考试主要考查这些容易被忽略的侧面。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其细微的侧面包含以下内容:

1.管理他人事务。包括以下侧面:①必须是"他人"的事务。(a)他人必须"特定",如果他人不特定,不成立无因管理。(b)无需管理人内心确知本人究竟为何人,管理人即使对本人认识错误,也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c)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使目的是为了他人谋利益,也当然不可能成立无因管理。②"管理"他人事务。(a)管理行为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管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管理人实施事实行为的,不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有管理能力即可。因此,10岁的少年救助落水少年,可以成立无因管理。(b)管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时,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之,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为之。管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时,构成无权代理,但无权代理"并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例如:甲有一房屋,有意出租,后因甲生病住院而无法处理,乙得知其情事,为了甲的利益,学习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以甲的名义出租于丙,并为此支付缔约费用300元。乙的行为虽属无权代理,但不妨碍乙、甲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

2.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为了本人的利益,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具有将管理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包括以下侧面:①管理人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为自己利益予以管理,因为缺少管理意思,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可以"成立不当得利。②明知是他人事务,为自己利益管理时,也因为缺乏管理意思而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也不能"成立不当得利之债(因为属于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给付)。③管理行为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的,构成不适当无因管理。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即使违反本人明示的意思,也不够成不适当无因管理:(a)本人明示的意思与其真正利益冲突,管理人按照本人的真正利益进行管理。例如,救助自杀者,即便违背其明示的意思,亦成立无因管理。(b)本人明示的意思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管理行为即使违反了本人明示的意思,仍然构成适当管理。例如,本人曾明示永不纳税、决不赡养年迈的双亲,管理人违背其明示的意思,为本人代缴税款、代为管理照顾本人的父母,不属于不适当管理,而是成立适当管理。④管理行为重在规范管理行为本身,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只要管理人在管理的过程中以利益本人的方法,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尽到了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即使管理的目的没有实现,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⑤当本人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而急迫的危险时,管理行为给本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如果管理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构成不适当无因管理,管理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包括以下侧面:①管理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不构成无因管理。例如:甲驾车撞伤未成年人乙,乙的父亲丙见状急忙送乙到医院,预付费用1万元。因丙对乙负有监护义务,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丙、甲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法定义务既可以来源于民法的规定:例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共同侵权连带债务人的一人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法定义务也可以来自于公法的规定:例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员的救火行为。②管理人履行约定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例如: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如果系履行委托合同、遗赠扶养协议、雇佣合同的,则不成立无因管理。

【答案解析】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A选项缺乏管理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B选项中,管理人兼具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事务的,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C选项中,管理人无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具有管理的意思能力即可。D选项中,丁系为"特定的人"(市政公司)管理事务,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人不特定,就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3.(2005-3-10)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考点提炼】

本题涉及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及其排除情形。其具体内容已如前述,此处不赘。

【答案解析】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丙的行为属于代位清偿,乙受有清偿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A错误。B选项中乙活动的利益属于"反射利益",B错误。甲拾得100元时即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因为对货币的占有即所有),甲以之清偿债务,乙受有利益具有法律上的依据。D项虽然不构成无因管理(无管理的意思),但是可以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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