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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代理词驳不当得利之代理词

时间:2012-02-04 18:16来源:采蝶翩然 作者:刘二郎 点击:
2011-11-29 不当得利纠纷代理词驳不当得利之代理词不当得利纠纷代理词驳不当得利之代理词 案情简介:陈某某、王某是夫妻,其子陈山工亡获得赔偿金,媳妇许某就工亡赔偿金如何分割问题与陈某某、王某发生纠纷,于是陈某某、王某、许某共同指定工亡赔偿金暂由死
2011-11-29

不当得利纠纷代理词驳不当得利之代理词不当得利纠纷代理词驳不当得利之代理词

案情简介:陈某某、王某是夫妻,其子陈山工亡获得赔偿金,媳妇许某就工亡赔偿金如何分割问题与陈某某、王某发生纠纷,于是陈某某、王某、许某共同指定工亡赔偿金暂由死者陈山的堂兄陈某及许某的叔父无偿保管,陈某掌握银行账户,许某的叔父掌握账户密码。但工亡赔偿金如何分割无法达成协议,许某便要求陈某将钱款取出全部交由其支配,陈某某、王某也吩咐陈某:没有他们的同意不得将钱款交给许某!因此,陈某继续保管钱款。许某遂以陈某为被告,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陈某将全部钱款返还许某及其子女陈菲、陈康,并由许某支配。

陈某委托本人,针锋相对积极抗辩,驳斥所谓的不当得利返还钱款请求,以期击溃许某的企图。

经过反复斟酌,代理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代理人接受被告陈某的委托,出庭参与许某、陈菲、陈康诉陈某不当得利一案,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实质是合同纠纷,而非不当得利纠纷。陈某保管钱款有合法依据,没有取得不当得利,许某等共有人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失,因此,许某不当得利的诉求不成立。

一、陈某保管钱款的行为有合法的依据

陈某某、王某与许某之间共同约定将工亡赔偿金存入陈某农行账户,账户密码由许某的叔叔掌握,许某在起诉书中、庭审中也确认了这个事实。因此,陈某是依照许某、陈某某、王某的共同指定保管钱款的。陈某某、王某在其起诉书中也明确表明陈某是应其要求未将该款取出。因许某诉陈某,欲独自占有共有财产,陈某某、王某才参与诉讼,要求法庭依法进行财产分割。

上述事实由两个合同组成:第一个合同是陈某某、王某与许某之间存在一个共同指定保管合同,第二个合同是第一个合同成立生效后在陈某某、王某、许某与陈某、许某的叔叔之间产生一个财产保管合同。财产保管合同依附于共同指定保管合同,是从合同。

从共同指定保管合同的宗旨看,订立保管合同的目的是将工亡赔偿金暂由该钱款共有人之外的人保管,等待财产共有人之间达成分割协议后,再将钱款取出按协议分配,保管合同至此终止;如果无法达成分割协议,则可通过诉讼等途径依法确定财产分割方法,再将钱款取出依法分割,保管合同至此终止。可见,该保管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保管合同,条件成就,保管合同解除,陈某与许某的叔叔就要履行返还保管钱款的义务。但该解除条件至今尚未成就,因此,陈某在法院作出分割判决前仍需履行保管钱款的义务。

即使认为保管合同为不定期保管合同,许某是否有权擅自随时要求陈某履行返还保管钱款的义务?本代理人认为,保管合同的一方有许某、陈某某、王某,在陈某某、王某明确要求合同的另一方陈某继续履行保管钱款义务的情况下,许某要求陈某履行返还义务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代表该方的意思表示,因此,许某无权单独要求陈某履行返还保管钱款的义务。可见,在保管合同的一方没有形成确定的履行请求的情况下,作为保管合同的另一方的陈某,便没有义务去履行返还钱款的义务。

如果认为许某要求返还钱款的权利足以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因此陈某需履行返还义务,那么,陈某某、王某要求陈某继续履行保管钱款义务的权利也同样足以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因此陈某也同样需继续履行保管钱款的义务。

本案的实质是,许某与陈某某、王某之间共同指定保管合同的纠纷,即是否需要陈某继续保管钱款产生了分歧,与陈某保管行为无关。

我们不能认为许某要求陈某履行返还保管钱款义务的行为就是解除保管合同的行为,因为许某既没有协议解除合同的行为,也没有法定解除合同的通知行为。许某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违反其与陈某某、王某之间的共同指定保管合同,属于违约行为,目的是绕开陈某某、王某,企图独自占有共同共有财产。

但上述两个合同在法院依法对财产进行分割前仍合法有效。因此,陈某继续履行保管钱款的义务具有合法的依据。

二、陈某没有取得不当利益

陈某某、王某、许某经过共同协商,决定将陈山工亡赔偿金存入陈某农行账户,账户密码由许某的叔叔掌握,实际是由陈某与许某的叔叔共同无偿保管。陈某至始至终都没有转移、实际控制、占有该工亡赔偿金,没有实际控制、实际占有,谈何取得?尤其是在陈某可以转移钱款给陈某某、王某的情况下,陈某没有转移,因此无论是主观上还是行为上,根本谈不上陈某取得不当利益。

单从这点分析,许某的不当得利之诉求不能成立,请求法庭依法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三、陈某某、王某、许某、陈菲、陈康财产利益没有受到损失

陈某与许某的叔叔共同保管财产的行为没有使该财产的共有人受到损失,他们只是暂时不能支配该财产及其孳息,而且这种暂时不能支配的结果是因许某与陈某某、王某之间共同指定保管合同的约定而形成的结果,与陈某的保管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四、本案的实质是合同纠纷,而非不当得利纠纷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综上分析,本代理人认为,陈某保管钱款的行为根本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陈某的保管行为有合法的依据,且保管行为是无偿的,没有产生实际的占有与控制,更没有取得不当利益,财产共有人也没有受到损失。产生目前这种结局,非陈某的行为造成的,是共有人之间因共同指定保管合同纠纷所产生的结果,因此,许某的不当得利之诉,根本不符合民法通则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因此,本代理人请求法庭采纳本代理意见,依法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2011年月日

历史上的今天:

哪吒传奇歌词王菲崇拜哪吒?201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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