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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会发生有社会危害性的结果,并持希望态度
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结果,并持消极态度
法律认定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会造成的结果的认识的范围
比如用刀扎人,法律是否认定的是有辩认控制能力的人知道至少会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等
但如果甲用刀扎了乙腿一刀就跑了,却扎到动脉流血过多造成乙死亡
预想侵害的是身体权/健康权,实际侵害的是生命权(实施行为时行为人对身体权的侵害持希望的态度,同时也可能推定出对生命权的侵害持消极态度,因为法律认定行为人是会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生命权的侵害的,不论程度和可能性大小)
但定罪是直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不是间接故意杀人
为何?
确定该罪是因为从一罪的角度考虑得出的结论?而不是从分析主观于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才得出的结论?
也就是说在认定某个行为应为何罪时,故意还是过失是放到较后的位置来分析的? 我记得我的毕业论文也是写的这个题材,我当时钻研了很久,得出的结论基本上同你的结论差不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感觉应该先从犯罪动机开始判断,比如拿刀在你腿上捅一刀,动机应为伤害,但结果捅到动脉致死,那是故意伤害结果加重犯,也不能成立故意杀人,再比如在不知道对方有心脏病等诱发型病症的情况下采用不足以致常人死亡之方法将对方致死,也不能成立故意杀人。 毕竟不是每人都是外科大夫,不能完全搞清楚身体构造,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有时候割破皮也能染破伤风死亡,有时候把人活埋也有逃生者,关键还在于判断动机,看你怎么下手,是否有致命的故意。 在先判断了是由致命还是伤害的动机之后,再判断是故意还是过失。所以这就是是判断是过失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的关键。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