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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公司在无委托情况下,擅自制作或修改他人单证,属于侵权行为。 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文?给我下,好么?谢谢 法律条文参考: 无委托,即无权代理。擅自修改,就是侵权。 1.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1)本人追认。《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在不存在本人追认或不存在视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为无效民事行为,表见代理案例。应当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无权代理的特殊情况: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注意领会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由本人举证,如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最好是到别的专区问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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