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机械厂与双阳金属加工厂是两家集体企业,都在双阳县城关。2000年12月双阳机械厂与上海A机床厂签订了一份机床购销合同,双阳机械厂购买A机床厂十台机床,约定2001年4月之前交货。春节过后,双阳机械厂的生产任务非常紧,生产能力不足,特别是机床数量明显不足。双阳机械厂几次与A机床厂联系,希望机床厂提前交货,但机床厂只答应尽快安排交货,不同意明确提前的具体日期。正在双阳机械厂为机床的事情着急的时候,得知双阳金属加工厂工程师吴浩要去上海出差。双阳机械厂王厂长便找到吴工程师,要求其帮忙到A机床厂催一催货物。吴工程师满口答应,但要求双阳机械厂开一个介绍信,以便联系。于是双阳机械厂给吴工程师开了介绍信:“兹介绍吴浩同志到贵厂办理我厂所购十台机床交货事宜,请接洽为盼。”吴工程师持介绍信到了上海A机床厂,说明了来意。A机床厂称,得知双阳机械厂急需机床后,我们努力予以提前安排,现已安排妥当,正要发运。吴工程师说,是否可以先看一下货物。A机床厂负责人便安排工作人员带吴工程师看了将要发运给双阳机械厂的十台机床。吴工程师回到旅店,打电话给双阳金属加工厂刘厂长,说这里有十台机床,质量十分好,我们厂要不要?刘厂长说,质量好的话要五台。第二天,吴工程师找到A机床厂负责人,要求A机床厂在发运机床时,发五台给双阳机械厂,发五台给双阳金属加工厂。A机床厂担心出问题,特意要求吴工程师在介绍信上注明分开发运的情况:“应双阳机械厂代表吴浩要求,双阳机械厂订购的十台机床中的五台发运给双阳金属加工厂”。A机床厂据此发运了机床,结果双阳机械厂收到五台。双阳机械厂查明情况后,要求双阳金属加工厂返还五台机床。双阳金属加工厂不同意返还机床,只同意付款,而双阳机械厂决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希望要回机床并要求赔偿因影响生产而造成的利润损失。 (1)双阳机械厂应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是双阳金属加工厂?A机床厂?还是吴浩? (2)吴浩的行为是否超越了双阳机械厂介绍信的授权? (3)在整个事件中,A机床厂是否有过错?为什么? (4)请评价以下观点:双阳金属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并不知道哦吴工程师以这种方式为厂里买了五台机床,看着http://www.hnfzb.gov.cn。即便有错,也不是双阳金属加工厂的过错,而是吴工程师的过错,所以,所以机械厂不能要求双阳金属加工厂返还机床,更不能要求其赔偿损失,只能要求吴浩承担一切责任。 一 双阳金属厂应该赔偿损失.理由如下: 1、应向双阳金属厂索赔,可列吴工程师为第二被告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向吴浩主张权利也可以向A机床厂主张。吴浩是告其侵权,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A机床厂告其违约,没有按约发货,因为吴浩要求把其中5台机子发给金属厂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代理权限,介绍信明确是“我厂购买10台机床”。建议先以发律师函的形式让其赶快发货,否则就提起诉讼,但是真提起诉讼可能时间太长了,又在外地,不经济。而实际损失最好还是告吴浩得到弥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