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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原告:王霞,女,(张中母亲);原告:张中;原告:张宏,女,16岁,(张中之女儿);被告:梁军(张中连襟)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梁军与原告张中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无效,由被告返还其从张中手中承包的一亩地。事实与理由,2001年4月18日,原告王霞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6.04亩,合同期限至2030年12月30 日。承包后,王霞将部分土地交给其儿子代种,但张中在2002年7月将其中一亩地转包给被告梁军养鸡,因原告王霞年老体迈,至今才知道养鸡的事实。介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原告张中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同意擅自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他人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被告梁军将土地用来养鸡,属于非农建设项目,改变了土地农业用途的性质,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据此状诉至法院,依法判准之请求。具状人:王霞,张中,张宏。 附:张中与梁军签订的合同 甲方:张中,乙方:梁军。乙方租用甲方村南土地一亩正,每亩租金二百元正(一切费用包括在内),时间2002年8月——2030年底,如因国家征地各负其责,各得其利。乙方不准拖欠租金,甲方不准无条件收回土地,如果哪方有所返悔,必须包陪一切损失。甲方签字:张中,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乙方签字:梁军。2002年8月10日 说明:原告王霞现是农村信用社代办员,年龄70岁,精神正常,张中,40岁,与梁军签订合同时,和母亲王霞已经分家,和妻子女儿一起成立单独户头。 据被告了解,原告想废除土地转租合同,花小钱赔偿被告,然后得到鸡场,向国家要大钱,因为鸡场明年要拆迁,实行城乡一体化。我该怎么做才能保住鸡场? 1、王霞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家庭承包,张中也属于承包人,对于承包地的处分应该属于有权处分。主攻该转包合同有效,最大程度维护利益。 2、改变土地用途,是违反了《土地承包法》,这可能会招致行政处罚。但合同无效的认定还是应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此答辩有点不利,尽量回避 1.本案中被告有理由相信张中具有代理权,因为张中与王霞特殊的家庭成员关系,并且王霞已将部分土地交由张中代种。家事表见代理是表见代理的一种,指的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以处置家庭共有财产为内容的代理活动中,行为人本无代理权,但基于其家庭成员间的特殊身份关系而在表面上足以令人相信其拥有代理权,其法律后果按有权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看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它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一种特殊无权代理行为。 2.但本案中由于被告梁军改变了土地性质用途,故其处于不利位置。。在耕地中建设各种名目的畜禽养殖小区,如生猪养殖基地、奶牛繁殖基地、肉鸡饲养基地等,都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和我国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定。由此可见,土地转包违反国家法律,当然无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