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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还有诈骗罪和抢夺罪的认定..来个高手帮帮我!

时间:2012-02-07 15:01来源:刘芸 作者:环球掠影 点击:
刑法案例: 在公共汽车站等车的甲心怀叵测,以打电话为借口向路人乙借用手机,乙善良无知将手机交付于甲,甲假意打电话趁乙不备,夺路而逃....对于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应该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或是抢夺罪?抢夺罪应该是公然进行,此题为趁其不备诈骗罪应该是实际转移控
刑法案例: 在公共汽车站等车的甲心怀叵测,以打电话为借口向路人乙借用手机,乙善良无知将手机交付于甲,甲假意打电话趁乙不备,夺路而逃....对于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应该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或是抢夺罪? 抢夺罪应该是公然进行,此题为趁其不备 诈骗罪应该是实际转移控制,此题为"暂时性控制"也不属于 如果上面两个都不是应该定性为为了盗窃,而先期为欺骗行为 但是,我听万国的老师说的,盗窃罪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或控制的财物... 没有人盗窃自己占有的物品...我觉得也挺有道理的... 有没有高手来给指点下迷津呀~~~ 小女子不胜感激!
我也认为是抢夺罪诶,因为甲从乙的手中得到手机,并不等于甲失去对手机的控制,就象平时我们“就近随手”借别人东西一样,比如我在喝水,对比一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旁边的人说也想喝一口,我就把水壶给他喝,这时我并没有失去对原物的实际控制,虽然水壶不在手上拿着,但是我的目光注视,即使我没注视,但我也是有一定的注意行为,我对水壶这还是有一种间接控制的状态。 处于控制状态不等于一定要拿在手里。举个例子,如果我去修车,把车子交给修车人,修车人马上骑了我的车子就跑,虽然是我主动给他的车子,我站在一旁,诈骗罪辩护技巧。但是这不等于我已经失去对车子的控制,只有当修车人骑车逃出我的控制范围,才属于脱离控制,修车人使车子强行脱离我的实际控制的行为,属于抢夺而不是盗窃和诈骗。 其实我也和你一样迷糊,不过我是这么想的,希望可以抛砖引玉。 ~~~~~~~~~~~~~~~~~~~~~~~~~~~~~~~~~~~~~~~~~~~~~~~~~ 回复补充: 抢夺罪的客观要件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你说的好多学说都说排除“趁其不备”的情形,我有些不明白,好象没有这种说法的。 你说的案例很复杂,也很典型,主要有抢夺,盗窃和诈骗3种主流的说法,每个说法都有支持者,也都说得通。最高法院对此也没有任何解释,所以3种说法没有孰对孰错。 但是我个人认为定为抢夺罪是比较恰当的。因为之前的骗取手机和之后的拿了手机逃走是相互牵连的两个行为,构成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最后,北大法律信息网有一个类似的司法判决《王成文以借打手机为名骗取他人手机后携机逃跑构成抢夺案》,希望对你有用 把案件名称到baidu上也搜得到的。
诈骗罪。甲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
诈骗! 此案中, 嫌疑人一开始以"借打电话"为由, 让受害人心甘情愿地将电话奉上, 此举已经为其实施下一步的犯罪作了奠基, 因为受害者由开始到最后都是认为嫌疑人只是借打电话而已, 以这种借口骗取他人信任从而得到受害者的财物, 之后在受害者不备的情况下带着手机逃跑, 当受害者把手机交给嫌疑人的时候, 手机的控制权已经在嫌疑人手上了, 而这个控制权是因为嫌疑人以借手机为由的诈骗方式将受害者的手机控制权转移到他自己手上的,此时,诈骗已成立,此举不构成抢夺,应定性为诈骗! 我们分局已经有很多案例了, 很多人在卖自己的摩托车的时候, 被他人以试车为由将车开走, 这种立案都是立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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