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故意拖欠货款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12-02-07 15:16来源:我就是我自己 作者:后羿 点击:
只能说是违法吧,不过只要你有证据可以立即起诉他 拖欠货款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犯罪是触及《刑法》的,你说的这个不构成犯罪。如果故意拖欠,对方可能会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执行你的财产。 故意拖欠货款目前不算犯罪,算经济纠纷。对于钻法律孔子恶意拖
只能说是违法吧,不过只要你有证据可以立即起诉他
拖欠货款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犯罪是触及《刑法》的,你说的这个不构成犯罪。如果故意拖欠,对方可能会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执行你的财产。
故意拖欠货款目前不算犯罪,算经济纠纷。对于钻法律孔子恶意拖欠货款的人,债权人应慎重对待,保留好相关证据,并需不断更新有双方签章的对帐单或足以证明债权人在追讨债务的书面依据。否则,从最后一份讨债依据起算超过两周年,法律将视债权人自动放弃债权,法院也不予立案。所以,要起诉也须在两周年之内才行。
不是犯罪。这是民事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其本人又不拒绝履行合同,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由于我国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所以,正确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必须明确两者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如下:   1、犯罪客体不同。后者所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前者所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   2、犯罪的主体不同。后者一般是发生在民间的财产犯罪,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前者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3、犯罪的客观方面相同。前者的客观方面除表现为采用欺骗手段外,还表现为违反商事及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多以书面经济合同的形式;后者即使涉及合同的形式,也只是一般的民事合同。   4、刑罚不同。前者的最低刑为拘役,后者的最低刑为管制。②   三、关于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1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从票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并且结合本案看,行为人在签发空头支票必须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才能够构成本罪。   四、关于诈骗的认定   其实,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都是从普通诈骗罪里分离出来的,可以说,三个罪名在“诈骗”的认定上是相通的。   为了防止客观归罪,区分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罪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即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以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   从法律的角度讲,心理态度只有外化为客观行为时,才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下面以合同诈骗罪为例,说明诈骗的认定方式。判断行为人欺诈的主观目的可以综合以下因素整体考虑:   1、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而且也根本不去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仅仅以此为根据去判断,也会有失偏颇。因为履行合同能力的有无和大小是受主各种客观因素制约的,并且处于一种可变状态。因此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还必须考察其他因素。③   具体而言:   (1)有完全履约能力或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无任何履约行为,而是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有完全履约能力或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是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时,则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4)签订合同时无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签订合同后也采取了积极的履约行为,但在尚未完全履行完毕时,由于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将对方财物占为己有,此种情况下,诈骗故意产生于履行过程之中,其先前的积极履行行为已不能对抗其后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因而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5)在取得对方财物后,不履行合同,迫于对方追讨,又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用于充抵前一合同债务,以后又用相同手段循环补缺,订立一连串假合同,以使自己始终非法占有一定数额的他人财物,表面上似乎是在履行合同,实质只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其签订合同骗取财物还债的处置行为,说明其对骗取的财物已经据为己有,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其手段一般是:(1)无中生有,编造虚伪的事实。如根本没有对方所需的货物、货源,却谎称有货,价格优惠,能及时供应;根本没有经营资格或条件,却设置集资合营的圈套,制造能提供技术和设备的假象。(2)有意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如假冒厂长、经理、采购员、促销员等身份,甚至打着名人、“高干家属”等招牌欺骗对方,伪造工作证、介绍信、银行凭证等证件和印章使对方上当。(3)规避法律,利用对方的疏忽或不熟悉合同法,伙同对方代理人、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通过这些手法,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对方财物的实质。   3、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签订合同后得到的财物一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挥霍,或作与合同毫不相干的其他用途,根本无力偿还。对于这种情况,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④   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行为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主观心理态度。(1)如其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用以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携款潜逃等,应认定有非法占有之故意;(2)如将取得财物全部或大部用于本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3)如将取得财物用于合法经营,但其没有履约行为,而是迟迟不归还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当然,行为人虽不履行合同但在合同有效期内将对方财物予以退还的,仍应认定为民事欺诈。)
银行会起诉你,法院会执行你的,除非你不在银行存款。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