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姐姐签字把妹妹让其保管的房屋卖给了本村人,现妹妹主张无效,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能证明买卖合同有效? 1999年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是对本案没有溯及力的。 民法上规定有表见代理。 合同可以有效,但是看其有没有房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如果已经登记,所有权已经转移的话,那就没办法啦,只可以诉其姐姐.如果还没有转移登记,那么如果名字还在其妹妹的名义下的话,那么还是可以拿回来的. 民法上规定有表见代理。 按民法通则六十六条之无权代理处理。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首先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买卖,是物权变动。在交付后还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否则,该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如果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是妹妹的名字,也就是说房产证上如果是妹妹的名字的话。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然是妹妹。就算姐姐和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房产所有权依然不转移。所以只要查出房屋产权证是谁的名字房屋就是谁的,如果是妹妹的名字接可以要求第三人搬离。至于第三人的损失应该向姐姐请求,因为虽然房屋所有权变更无效,但是合同行为属于债权行为,是有效的,债权行为具有相对性,在此合同中就是姐姐和第三人为合同双方,所以姐姐应该返还房屋买卖价金。如果妹妹姐姐属于无权代理的话,该合同就无效,第三人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要求姐姐返还价金。 如果这样的话,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表现代理在这个案件中不能被使用,找到当年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再看看。建议去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 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从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到一些表见代理的影子。 在实践中,即使当时没有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法院也可以根据表见代理的一些原理做出认定代理行为有效的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