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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

时间:2012-02-07 16:47来源:谈笑间 作者:剑锖 点击:
7.2008年1月1日甲乙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应于一年内付清房款,付清全部房款后,双方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为防止乙再将房屋卖给他人,甲于2008年5月9日自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预告登记,但被登记机关拒绝。2008年6月12日乙将该房屋卖
7.2008年1月1日甲乙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应于一年内付清房款,付清全部房款后,双方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为防止乙再将房屋卖给他人,甲于2008年5月9日自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预告登记,但被登记机关拒绝。2008年6月12日乙将该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BC ) A.丙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B.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 C.乙应对甲承担违约责任 D.登记机关应对甲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如何理解答案B,为什么不属于善意取得呢?
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是以登记为准,甲与乙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甲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丙取得该房屋是基于登记,而并不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必须是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且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有偿且价格合理;再并且登记的已登记,交付的已交付。 只有委托占有物能适用善意取得,而且必须是无处分权人,这里的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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