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刑事法论坛第六期成功举行 冯亚东教授谈“犯罪构成 ,目前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源自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前苏联。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应当维系“四要件”而进行渐进式的修补,一种是对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构成要件理论进行借鉴甚至采取“拿来”主义。 孙谦认为, 浅析目的犯的目的,一罪与数罪的判断的标准,不以行为人有几个行为,或者有几个犯罪结果,也不是有几个目的,而是应该以构成要件为准则,即看行文符合几个犯罪构成要件,符合一个构成要件就是一罪,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构成要件就是数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一个危害行为只能在一个构成要件中评价或者说在刑法上只能评价一次,禁止重复评价。 三校名师解读2009年刑法新大纲,摘要: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客体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但是本文经过论证,认为犯罪客体是在犯罪之外的某种社会构成要素,并不是犯罪的实体内容,故主张不应将其纳入犯罪构成的体系之中,应将其放在犯罪概念、本质中加以研究,并且应以“刑法法益”取而代之。 关键字: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的思考,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记者陈丽平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传销犯罪的行为方式和本质特征作出了明确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对传销犯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将组织传销行为作为犯罪,其构成要件应由法律规定, 孙谦指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应兼采精华,首先,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和我国的犯罪构成含义不同。对于什么是表见代理。我国的犯罪构成包含了大陆法系的全部三个要素。因为在我国,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仅仅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是作为犯罪类型的该罪在客观要件和主观方面(这里的主观方面,是指故意还是过失,是犯罪类型,与是否承担责任无关)的要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