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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原所有权人不得向善意受让人主张

时间:2012-02-09 02:02来源:楚婧 作者:暗地黑羊 点击:
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物权法》第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善意取得的除外,所以,从该规定看,“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条件。虽然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没有将无权处分作为其独立要件列举,
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物权法》第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善意取得的除外,所以,从该规定看,“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条件。虽然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没有将无权处分作为其独立要件列举,但从体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破产抵销权构成要件: 1 、破产债权必须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取得。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债权及受让的债权,不得抵销。 2 、1 、共益债务的定义:指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负担的债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共益债务的构成要件中的时间要件、主观要

善意的不, 善意取得须符合 3 个条件: (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具体到本案,高亚基于上述分析不构成善意,房屋也未实际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 对善意第三人提出过高的要求,既不现实,也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 二、本案不适用所有权人追回制度的法理分析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不仅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善意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不得向善意受让人主张

法学论文: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民法将物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做为建立善意取得的前提。前者指基于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占有之物,这是基于所有权人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后者是指赃物、遗失物、遗忘物,非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具体到不动

破产抵销权构成要件:, 故此,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上应当舍弃无权处分的要件,改采“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的要件。[②]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值得商榷。首先,第一种观点正确地认识到了不动产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差异,强调了不动产善意取得主要适用的是登记簿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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