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富豪吴英非法集资二审被判处死刑,判决引发广泛争议。浙江高法作出回应,称吴英不属于民间借贷,指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的方法向公众集资,判处吴英死刑合法。(2012-02-07中国新闻网) 法院说判处吴英合法,有的专家学者认为不妥,对这些专业之谈,咱只能竖起两个耳朵听着。但对另一些反对判死的声音,听着比较熟悉,就也想说两句了。例如,有种声音说,那些大贪,贪污受贿了那么多,咋不判死?那些不判死的人当中,有比吴英更该死的却没有死,所以吴英也罪不该死。 这种拿别的案件比"这个"案件的比法,我不知道应该叫做什么,叫"比较法学"?"民间比较法学"?或许在正规专家学者眼里,这种比较属于无厘头、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但不管他们怎么认为,我觉得这里面很有些民间的智慧,它体现了民间的一种强烈的公平诉求。 一般老百姓不懂什么高深的法律,但是这不影响他们有正常的感觉。当他们感觉到那么恶劣的、可憎的能活下来不被法院判死,而这个看起来没多大危害、并不那么可恨的却被判死了,他们就心理失衡了。失衡就要发声,于是乎他们说,刀下留人,咋不杀那些贪官? 咋不杀那些贪官?因为那些贪官犯有贪污、受贿等罪行,法院是依法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的。贪官的罪就那些,你让法院怎么判死他们?法官可能这么想,甚至这么回应老百姓。这么回答,是很有道理的,但是,是不是就把道理穷尽了呢?我觉得不是。 贪官只犯了贪污、受贿这类罪吗?我看还要加上一条,一并清算,才算合理。加上哪一条?诈骗罪!把贪污受贿的金额视为诈骗数额?非也,贪官诈骗的不是贪污受贿的那笔财物,而是他们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总额。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先说目的。官员看好了那些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项,若老老实实为官,认认真真为民,其所得合法,此种占有为合法占有。反之,不老老实实为官,不认认真真为民,贪污、受贿,其所得工资等项即为不合法,其占有即为非法占有。 次言虚构和隐瞒。官员在台上作各种报告,甚至是清正廉洁报告、反腐败报告,这等于是宣称自己是清廉的,工作是称职的,为人民服务是全心全意的,而贪官者此时已经不清廉、亦不称职,非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那么,贪官者虚构了他清廉、称职等事实。贪官于台上作报告时,又没有将自己贪污公家东西、接受贿赂的事实讲出来,所以贪官隐瞒了真相。 再言财物及数额。很多贪官,贪污受贿非止一日,已经可用"旷日持久",来形容,那么,从开始违法、犯罪之日算起,其得到的工资等项收入加在一起,数额大不大?一套房子多少钱?一辆小轿车多少钱?大吃大喝一次多少钱?游山玩水一次多少钱?… 按照相关法律,诈骗数额达到数十万的,就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若贪官已经因为贪污受贿等项事由被法院判了死缓或者无期,再加上这个诈骗罪呢,是否达到了"该死"的程度?老百姓是否会更有理由认为其更"该死"? 本人反对死刑,认为死刑当废除。以上所言只是一些感想,并不主张真就判处贪官死刑。 任何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应予珍重。 相关信息: 浙江高院:判处吴英死刑合法 2012-02-0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