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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文章】"一屋多租"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时间:2012-02-09 15:50来源:朱锐 作者:原筱菲 点击:
赵宏丽秦明[1][2](1.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陕西西安;2.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 摘要: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都属于诈骗型犯罪,从理论上来讲二者是有所区分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明确区分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尤其是以合同进行诈骗的普通犯罪极易
赵宏丽秦明[1][2](1.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陕西西安;2.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

摘要: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都属于诈骗型犯罪,从理论上来讲二者是有所区分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明确区分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尤其是以合同进行诈骗的普通犯罪极易与合同诈骗罪相混淆,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以及真实案例,从刑法相关基础理论出发,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对诈骗罪以及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尤其是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定义加以分析,从而进一步加深对两罪的认识。

【案情概况】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犯罪嫌疑人郑某先后四次从房产中介公司租赁位于西安市的四处单元房,后用自己的照片假冒四名房东的身份信息制作了假身份证和该处房屋的产权证,印制出租该处房屋的大量小广告张贴,以"一屋多租"的形式先后租给多个被害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约定口头协议,先后骗取十四名被害人"租金"10万余元。

【观点交锋】对郑某的承租他人房屋后,制作假身份证和假产权证骗取其他人租金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合同形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普通诈骗罪。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了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郑某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欺诈方法骗取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法理解说】承租他人房屋后,制作假身份证和假产权证骗取其他人租金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理由如下:

1.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3]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首先,在犯罪客体方面,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更主要的是破坏了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侵犯了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其次,在犯罪主体上,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再次,两罪犯罪手段不同。对于合同诈骗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五种特定的行为方式,概括说来即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而诈骗罪在手段与方式上则没有限制,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4]

在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时,不能简单地以有无合同为标准。因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就合同内容来说,宜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同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这是由本罪性质决定的。基于同样的理由,至少一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因此很多情形下,存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但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而仅仅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情况。

本案中,郑某连续多次采取了制作假身份证和假产权证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受害人以为两被告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与他人签订书面合同或采取口头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租金,该行为形式上看似乎符合合同诈骗罪,但严格分析后其在主体方面和客观方面尤其是合同的严格界定上以及对其主观方面的认定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郑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A.从主体方面看,郑某以及被害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求,而符合诈骗罪的主体要求

从主体上看,如前所述,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由于合同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为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所以签订合同的双方至少要有一方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即有一方是利用经济合同,通过市场行为进行营利的主体,但这并不要求双方必须都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当犯罪主体和受害人有一方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并且双方是通过经济活动发生关系的时候时,此种行为应为合同诈骗的行为。而诈骗罪的主体只有自然人。你知道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郑某以及被害人都是自然人,双方当事人都不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郑某的诈骗行为,并没有影响市场秩序的运行,只是侵犯了被害人的公私财物。因而在本案中郑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求。

B.从客观方面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有严格的界定,郑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要求

从客观行为看,郑某采取了制作假身份证和假产权证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受害人以为两被告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与他人签订书面合同或采取口头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租金,该行为形式上看似乎符合合同诈骗罪,但严格分析后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因为当诈骗行为中出现合同时,并不一定都是合同诈骗罪。

行为中出现合同之所以不认定为合同诈骗,是因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有着严格的定义。学术界关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范围问题,主要存在以下4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包括所有的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仅指经济合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包括1999年颁布的统一《合同法》中15类有名合同,既包括债权合同,也包括物权合同。因此刑法要以《合同法》规定的所有类型的合同作为保护对象。第四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大凡与这种社会关系或者法益无关的各种"合同",如关于婚姻、收养、抚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5]根据合同诈骗罪位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众所周知,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利用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使人们对合同这种手段失去信赖,进而侵犯了市场秩序。在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中,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是起主要作用的,因此我们赞成第二种观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于经济合同,根据经济合同法的定义,经济合同(Economiccontract),从内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可见经济合同要求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同时主体双方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合同的。

本案中,郑某的行为虽然是有合同的诈骗,但其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并没有达到足以影响市场秩的程度,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的要求,郑某只是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对郑某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C.从主观方面看,郑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主观要求

从主观方面看,郑某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人首先制作了假的身份证和假的房产证,这表明其在与被害人签订或口头约定合同之前,已经产生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签订或口头约定合同只是其实施诈骗罪的一种手段。而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合同之时或者合同签订之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与合同的性质和形式是密切相关的,合同必须是经济性质的合同,非法占有目的是当事人希望在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财物。

综上所述,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此类案件在实践中比较多发,但在认定两罪的区别时有不同的认识,处理结果也有很大不同。主要还在于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以及合同诈骗罪中第五种诈骗行为中的其他方法的类型认定。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要慎重分析案件的具体案情以及当事人的行为方式,严格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总第430期2011年第39期目录10月28日出版)---转载须注名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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