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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中止,一人犯罪未遂

时间:2012-02-10 05:33来源:实盘日记 作者:芦先生 点击:
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进行大幅裁员, 黄某因此下岗。 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某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因此对刘怀恨在心,一直寻机报复。黄将此想法告知同时下岗的本单位工人李某, 李某亦对刘某不满。 二人经商议后, 决定先将刘
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进行大幅裁员, 黄某因此下岗。 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某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因此对刘怀恨在心,一直寻机报复。黄将此想法告知同时下岗的本单位工人李某, 李某亦对刘某不满。 二人经商议后, 决定先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 1999年10月,二人购买了“六四”式手枪两支,于2000年10月、11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2000年12月11日二人再次预谋, 决定于12日晚杀死刘某全家而后劫机飞往台湾。 11日中午, 黄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机票两张。11日晚, 李某因惧怕而找到刘某,告知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12日凌晨将黄某抓获。 [问题] (1)黄、李的行为构成何罪? (2)二人的犯罪是犯罪预备、未遂、既遂还是犯罪中止? (3)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
(1)黄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劫持航空器罪两罪的共同犯罪 (2)黄某购买枪支,进行登机实验,购买飞机票等行为构成犯罪预备 (因其仍处于犯罪的准备阶段,并未进入实行阶段,我认为应该属于犯罪预备) 李某在犯罪预备的阶段,主动放弃犯罪并自首,构成犯罪中止,其后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黄某,成立立功情节 (3)在两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中,黄某告之了李某自己报复的想法,但并没有将犯罪意图灌输给李某,李某是由于其自己"亦对刘某不满"而参与犯罪的,故不构成教唆与被教唆的关系 在两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中,二人是共同商议,共同策划,共同作出犯罪的准备工作的,并且在计划中并不分主次,是共同杀死刘某,共同劫机的,故二人都是主犯. PS:之前有在法律硕士联考的书里看过一道和这题很相象的案例分析,不过仔细推敲了下,两个案件是不同的,那个案件里,一个人只负责准备工具等等,策划活动和指挥这个人行动都是另一个人干的,所以分为了主犯和从犯 一点浅见,希望有用,欢迎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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