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A先生在银行办理银行卡的手机短信服务时把手机号码填写成当事人B先生的手机号码,当事人B先生随后收到银行的短信,误认为是自己的银行卡,便使用短信服务的手机预存话费功能为手机预存了话费。请问律师B先生的该行为属于盗窃?还是属于非法占有?还是不当得利?如果属于那种行为请给予简单的描述。 应该属于不当得利。 盗窃是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要件,这里不具备。 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所有权而对物进行了占有,这里是金钱,占有即为所有,也就是B实际上对金钱已经拥有所有权,所以根本不可能构成非法占有。 只能是不当得利,即没有正当理由,一方受益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 盗窃必须是主观上的故意,B没有盗窃的故意,排除。 非法占有,是没有所有权的占有且拒绝返还,B有拒绝返还的意思吗?从你的描述中看不出来有这方面的意思,排除。听说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B确实无法律上的根据来获得该款项,也使别人受损失了。 个人意见为不当得利。 供参考,共切磋。 综合来看,应该属于不当得利。 1、从主观上来看,B先生并没有盗窃的故意,从客观上来看,话费的数额未达到盗窃罪的数额要求。 2、不构成非法占有。占有的客体是物,一般指有体物。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物,表现为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统一的,占有即所有,所以不存在非法占有的问题,只会产生债权和债务关系。 3、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不属于盗窃,因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非法占有”在法律术语中式对主观情况的一种描述,无此法律概念意义的侵权。 第三,故而可以认为可能涉及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