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朋友在山西运城,犯了团伙盗窃罪,他属从犯,已成年。 从08年11月进去到现在09年8月份,还没有移交检察院, 听说本来已经移交到检察院了, 可以又退回看守所。 请问这正常吗? 还有时间上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 再者, 这种情况下, 是否可以探视呢? 从08年11月进去到现在09年8月份,案件还没有移交检察院是不可能的。嫌疑人批捕后,家属会收到法律文书。家属注意查收就可以了。(我怀疑通知书是邮寄的)。另外,家属可以到办案单位去查询。 至于“探视”是不可能的。(在法院判决之前)。律师可以见。 从严格程序角度来讲,应该是出现了问题,应该主动地去问一问。 在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决前,家人不好探视。家人可以聘请律师。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想知道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hapianzuidegouchengyaojian/2011/1229/195838.html。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9条: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看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届满木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三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一百三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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