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有关物权法共有的案例思考

时间:2012-02-11 17:34来源:老鱼家的戏 作者:昕若涟漪 点击:
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二人共同拥有住房1栋、店面3间。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离婚,因生意不佳,二人于1999年6月将店面租给丙使用,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10万元。2000年8月,甲、乙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甲一气之下前往

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二人共同拥有住房1栋、店面3间。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离婚,因生意不佳,二人于1999年6月将店面租给丙使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10万元。2000年8月,甲、乙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甲一气之下前往外地做生意去了。2002年1月,丙找到乙,希望能够续签合同。乙考虑到自己夫妻感情不和,迟早要离婚,其实诈骗罪。遂表示可以,并建议丙也可以买下此房,丙询问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乙谎称甲早有出卖房屋的意思。2002年3月,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当即支付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2年5月,甲回到A市,想丙讨还房屋,这时才得知乙已经将房屋卖给了丙。乙为了独吞房款,趁甲不在A市而不辞而别。

问题:

(1)乙的行为性质如何?并试分析买卖前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2)乙对甲是否应承担责任?

帮下忙`


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

房产归丙所有,

甲乙并未离婚,无需赔偿,

离婚则另当别论!


1.丙属于善意取得,买卖有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