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二人共同拥有住房1栋、店面3间。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离婚,因生意不佳,二人于1999年6月将店面租给丙使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10万元。2000年8月,甲、乙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甲一气之下前往外地做生意去了。2002年1月,丙找到乙,希望能够续签合同。乙考虑到自己夫妻感情不和,迟早要离婚,其实诈骗罪。遂表示可以,并建议丙也可以买下此房,丙询问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乙谎称甲早有出卖房屋的意思。2002年3月,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当即支付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2年5月,甲回到A市,想丙讨还房屋,这时才得知乙已经将房屋卖给了丙。乙为了独吞房款,趁甲不在A市而不辞而别。 问题: (1)乙的行为性质如何?并试分析买卖前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2)乙对甲是否应承担责任?
帮下忙` 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 房产归丙所有, 甲乙并未离婚,无需赔偿, 离婚则另当别论! 1.丙属于善意取得,买卖有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