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D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问题: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1)有效. 实际上为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因为乙事实上确实为甲的代理人.而甲乙之间的关于一万元的约定,一般外人难以知悉.即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乙有此代理权,而丙确为出于善意.因而合同有效.但甲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可向乙追偿.
(2)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破产财产须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即在支付破产费用后,先偿还社会保险费和工资,再清偿税收,最后是丁的债权.
(3)丁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会按顺序进行清偿.
(1)该行为有效。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善意第三人有效。 (2)按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因此清偿顺序为:乙的工资、社会保险、企业所欠税款、对丁的债务。 (3)以A企业的银行存款、实物折价、设立时的出资额先支付乙的工资、社会保险金、企业所欠税款、对丙的债务等之后再满足丁的债权请求。由于甲设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甲对其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足的部分以甲的个人财产承担对丁的债务。
这个不是经济法,而是属于民法的管理范畴。
根据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中,甲头部被砸伤,是因为乙的过错,因此,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酒店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在甲乙发生争吵,进而打斗以后,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所以,对于甲的人身伤害,酒店负有过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的范围内对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补充赔偿责任。具体的可以看一下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这是司法考试2006年卷三第14题,答案是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