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2998元,售货员在标价时误将2998村为1998元,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买了两部,事后,售货员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A称,自己买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成交,不予退货;且其中的一部已以2600元卖给B,还要看B是否愿退货,商店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遂以A、B为被告诉至法院。商店的商品明码标价是一种要约行为,顾客同意以该价格购买是一种承诺,合同成立并生效。 我认为由于商场员工的失误。该客户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但是商场应当支付客户交通费等相关的费用。 不应该构成不当得利 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的没有法律依据 此案件是由法律依据是买卖合同关系 所以排除不当得利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