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是构成诈骗罪呢,还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
刘某系某村的代办员,从事邮政储蓄代办员已有二十多年,附近村民对其深信不疑。2005年,邮政局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取消了其代办员资格,并广泛张贴了公告和《告村民书》。然而,刘某刻意隐瞒该事实,对村民说“上面是明撤暗不撤,我依然是代办员。”欺骗村民继续找其办理存储款业务。
至案发时,你知道http://www.hnfzb.gov.cn。刘某非法截留了上百名储户的存款共计80多万元。经查,刘某将大部分自己投资建了一个面粉厂,一部分用于了盖房和日常消费。因面粉厂经营不善,刘某无力偿还存款从而导致案发。
对刘某行为的定性,发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涉嫌诈骗罪。理由是,刘某隐瞒事实真相,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刘某将储户的存款擅自挪作他用,以致无力偿还,故其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
我不同意上述观点。刘某客观方面的表现确实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这一构成要件,但其非法占有的故意确不明显。因为其主观心态就是“借鸡生蛋”,事实上刘某也是这么做的,只是因为经营不善而无力偿还,与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故意”是有很大区别的。周道鸾先生在一本书中说到,代人购物而擅自挪用购物款,导致无法偿还的,应区分其是否将款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若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因为亏损等原因而无力偿还,不宜认定为非法占有,可按不当得利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是倾向于这种意见的。然而,刘某的行为又与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方式有很大的区别,似乎也无法服众。
除了这两个罪名外,还有没有更为合适的呢?
恳请各位专家劳心帮忙分析,谢谢啦! 本案的争议点应集中在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首先,你说的是对的,该案因为刘某主客观不一致,他在骗取存款的同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诈骗类犯罪。但这个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须有证据证明。可以参考1996年最高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规定。 其次,刘某的行为,如果能够证明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前提下,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刘某不是银行职员,其行为不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行为人主体是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人;行为方式表现为吸收不特定人的资金;结果方面,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20万以上的,或30户以上的,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的应当追诉。 因此,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其欺诈行为因为没有构成诈骗罪而不应作评价。 此外,我想谈一点自己的看法,我不知道提问者的职业是什么,如果是广大法律学习者或是涉案人员的亲属朋友,那么在此提这种问题无可厚非,请忽略我下面的忠告。但如果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我还想好心奉劝,这种问题在这种场合讨论只能影响视听,影响自己的判断,这种案子关系到犯罪人的人身问题,一个罪名的差错能影响很多问题。何不直接请教实名法学专家更权威一些呢 这个很明显的就是诈骗罪嘛!因为刘某之前是从事邮政储蓄代办员职位的,后被取消了其代办员资格!而刘某还刻意隐瞒该事实,对村民说自己依然是代办员。要他们存钱到他那!就以这一点的就十足的诈骗罪了呢! 诈骗罪 应该是诈骗罪 诈骗罪 刘某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而且数额巨大,很严重。 这个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我建议你还是带着资料去找律师 这件案子 疑点多 形式多 形式诈骗 证据并非充实 还是去找律师来解决 比较好 我没接触过这种 《建议去找当地律师咨询》 都不是 我也高度赞同楼主的分析,但除了这第二种意见外再也没有更为合适的条款适用啊。 诈骗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