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举些刚才那个案例的可用到罪名条款么 你好 一、《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二、《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注意合同效力影响钢材价格认定; 四、注意钢材所有权转移时间与价值认定的关系; 五、注意扣押款项对认定诈骗金额的影响。 2004年12月19日,被告人刁某驾驶“豫N一”号货车在海南经浙江台州货运部驻海口办事处徐道恩介绍,与海南省东方黎族自治县板桥镇供销社的王松林签订了西瓜货运协议,约定卸货地点为上海。运输途中,被告人刁某为了偿还个人欠帐,改道将西瓜运至郑州。次日,又租车将西瓜拉到浙江嘉兴水果市场销售,售价元,后携款逃匿。 (审判) 夏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销售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 (四)项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刁某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合议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刁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刁的行为构成同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一、从不罪的客观方面分析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一方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以1万元为起点)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具体列举了本罪的5种行为模式,即:(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它,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产后逃逸的;(5)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本案的被告人刁某系个体司机,通过他人介绍与对方签订西瓜货运协议,其在西瓜运输中不按约定把西瓜送到上海而是改道郑州,继而又租车把西瓜运往他处销售得款后逃匿。给托运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刁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 二、从本罪的主观方面分析 本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 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往往是行为人先以真实身份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在合同订立后,行为人却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坐等对方履约上当,从而使诈 骗的目的得逞。本案中,刁某骗取对方的货物后,为偿还个人债务,将其非法处置,占为已有,刁对自己诈骗对方的行为,持的是一种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三、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所谓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留物或埋藏物占为已有,拒不退还的行为;而合同诈骗则不同。二名在主观上都要求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间接故意或者过失则不构成此二罪。二者的区别在于;合同诈骗罪,直观上表现为他方当事人财产的损失或减少,但具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不仅是对他方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而且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妨害?而侵占罪则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后将其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还,甚至在他人提出主张后仍擅自处分。 四、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有相同点,亦有不同点,分析如下: 一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当事人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它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且都有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两者在客观,上都采取欺骗方法,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从而使自己得到不义之财,另外,两者均是在故意的心理准状态下进行。 (2)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是主观目的(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谋取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虽然在客观上能引起他人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自勺减意,而是想使对方履行“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其次是客观方面不同。合同诈骗都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的表现为“不作为”。从其欺诈的内容看,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 事内容的存在,再就是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 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 本案中,被告人刁某利用经济合同骗取对方信任后使行骗得逞,非法占有对方价值6万多元的货款,其行为应认定为诈骗,而不属民事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认定被告人刁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在审判实践中,只有正确划清合同诈骗罪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做到准确打击合同诈骗活动。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认罪服法,没有上诉 1、合同诈骗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罪。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合同诈骗罪定义与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刚才哪个案例? eΩㄩwc洄nsき°teΩㄩu⊿kЬvⅥ 上u诉,以0诈骗罪论处。 一x、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437条)是指以4非法占有为2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3法,骗取数额较大s的公8私财物的行为2。 二b、犯罪构成 (一u)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3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o使用某些欺骗手5段,甚至也y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a是或者不r限于e公5私财产所有权。所以5,不d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o、儿w童的,属于m侵犯人t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5限于k国家、集体或个u人m的财物,而不z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f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q于h第368条特别规定了m贷款诈骗罪。 (二o)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i表现为8使用欺诈方3法骗取数额较大n的公7私财物。首先,行为2人x实施了h欺诈行为0,欺诈行为7从4形式上a说包括两类,一i是虚构事实,二w是隐瞒真相;从4实质上s说是使被害人b陷入z错误认6识的行为6。欺诈行为0的内6容是,在具体状况下e,便被害人y产生错误认1识,并作出行为8人f所希望的财产处分3,因此,不h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g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b述内6容的,就是一c种欺诈行为7。如果欺诈内7容不g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3的,则不t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0。欺诈行为2必须达到使一w般人l能够产生错误认6识的程度,对自己s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r是欺诈行为8。欺诈行为7的手1段、方2法没有限制,既可以6是语言欺诈,也c可以3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6本身既可以8是作为6,也o可以2是不b作为1,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r务,但不g履行这种义g务,使对方4陷入b错误认8识或者继续陷入k错误认2识,行为4人l利用这种认8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v是欺诈行为2。根据本法第8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n、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4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4使对方8产生错误认8识,对方3产生错误认1识是行为3人n的欺诈行为2所致;即使对方5在判断上p有一c定的错误,也i不u妨碍欺诈行为6的成立。在欺诈行为4与h对方1处分8财产之q间,必须介1人v对方7的错误认5识;如果对方8不n是因欺诈行为8产生错误认7识而处分2财产,就不u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3的对方0只要求是具有处分7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c,不d要求一c定是财物的所有人l或占有人j。行为6人h以7提起民事诉讼为4手6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q自己a的判决,从1而获得财产的行为8,称为3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