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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善意取得的法条

时间:2012-02-13 23:05来源:editwork 作者:淘想家 点击: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有关善意取得的法条是什么? 1《民通意见》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主要是第89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有关善意取得的法条是什么?
1《民通意见》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主要是第89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2《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3、善意取得制度在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54条 《担保法解释》第84条、第108条 《票据法》第12条 《信托法》第12条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没有关于“善意取得”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107、108条对善意取得有明确规定。 请查看。
善意取得制度又叫即时取得制度。即时取得,你知道表见代理的特征。顾名思义就是在交易中须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约定一方在交了钱之后标的物(给付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用来交易的物)的所有权过一段期限后发生转移,则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须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 标的物必须是动产; 2 交易必须是有偿(赠与,继承均为无偿); 3 须有所有权人脱离所有物的意思,即无权处分人须获得他人财产并处分之,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善意取得; 4 受让人须为善意,具体表现为交易中以合理的价款购得该标的物。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者买受该标的的,均不适用善意取得。 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构成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可据此对抗原权利人。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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