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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自己的车也构成盗窃罪吗?2010-09-0216:255月30日10时许,张赛男与男友李某骑着自己的两轮摩托车,沿登封市区嵩阳路由北向南行至嵩阳路与中岳大街十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阻拦,因张赛男的摩托车没有办理行车证,也没有驾驶证,其车辆被暂时扣押。经过一番纠缠后,无锡购房须知。李某去交了罚款,交警则将摩托车停放在嵩阳路与中岳大街十字路口警亭旁边后继续执勤。事情原本在李某去交过罚款后就结束了,但此时的张赛男却偷偷回家拿到摩托车的另外一把备用钥匙,趁警亭内的交警不注意,私自开走了被扣车辆。经鉴定,该南雅牌NY49QT型摩托车价值2450元。鉴于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盗窃,张赛男随之被公安机关抓获。郑州市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张赛男以秘密行为窃取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车辆,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依法以盗窃罪对张赛男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赛男罚金3000元。 该案件发生后,引起广大市民的热议,大部分市民认为对张赛男批评教育一下就行了,以盗窃罪起诉她太重了。 笔者认为对张赛男的起诉是恰当的,理由如下: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私财物包括私有财产,也包括公共财产。依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所以,想知道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被国家机关征用,租用,扣押,代为管理的私人财产应当以公共财产论。在本案中,张赛男的车辆被交警扣押后,虽然所有权没有转移,但该车此时已属于"公共财产",此时占有权转移到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成为摩托车的合法占有人,这种占有权受刑法保护。 张赛男趁交警不注意私自开走被扣车辆,对于行政执法部门而言,意味着其代管的财产产生了被偷盗的事实,无疑应由交警部门在摩托车价款内担责,等于免除了张赛男的相应义务。因此,张赛男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本质特征。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可以为600。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6个月有期徒刑或者单处罚金。所以,本案中对张赛男的量刑是适当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