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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犯罪构成的问题?

时间:2012-02-16 03:29来源:泰山中元 作者:潇月湘雨 点击:
第一个问题: 甲某在打电话的时候无意发现电话机旁边县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发现盖信举报该县某局长乙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甲某与以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乙某,乙某当场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事后,乙某同行贿者串通,销毁了有关罪证。

第一个问题: 甲某在打电话的时候无意发现电话机旁边县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发现盖信举报该县某局长乙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甲某与以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乙某,乙某当场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事后,乙某同行贿者串通,销毁了有关罪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敲诈勒索罪  B、甲构成包庇罪    C、 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D、甲不构成犯罪
 
答案是:D      请问怎么理解?为什么不构成犯罪?  我觉得应选B

第二个问题  :“只有犯罪的既遂形态才对客体造成实际侵害”。这句话对么?怎么理解?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知,包庇罪的犯罪客体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的犯罪事实。该案中甲明显不符合该条规定法定要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至于第二个问题,明显不对,比如说正当防卫也会对客体造成侵害,但这是合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1、甲不算是明知乙犯罪,一封举报信也不能直接证明乙受贿;而且甲并没有参与销毁罪证的行为。

2、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事件,都有可能造成实质侵害,但他们不是犯罪,就谈不上既遂。或者某些犯罪,抱着明显的犯意,却没达到目的,如有明显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杀人的故意,却没有把他杀死,致使被害人伤害的,一般不会定为故意伤害既遂,而是故意杀人未遂,也是非既遂形态下的实质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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