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以及其他三人出资设立了某公司,,甲占20%的股份,乙占50%的股份,其他每人占10%的股份,乙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年后,乙将其持有的30%股份转让给丙,丙取代乙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乙和丙串通在股权转让协议上伪造甲的签名,将甲所持有的20%股份转让给丙。乙在转让股份后,以股东身份召开了股东会,通过决议,将乙的30%股份和甲的20%股份转让给丙,同时,又伪造甲的签名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后丙持伪造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到工商局做了公司变更登记,将甲从股东名册中删除。问乙和丙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你有兴趣的话,可以登陆中国刑事辩护网,有律师提供免费咨询,提供更专业的解答。 不构成,甲只要申请登记机关撤销就可以了! 不构成 乙所做的根本不是职务侵占罪 没有达到该罪的四大构成要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