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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个人)经保险公司业务员B的介绍,买了一份人寿险,双方约定分20年交清,B没有让A看过该保险的相关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等条款,就让A填写了投保单并且签了字。A的家人觉得分20年交清时间太长,于是在A不知道的情况下与业务员B商量,将缴费年限减少至15年,并且为A付清了第一年的保费,此时A仍然不知道此事,而B也没有通知过A就直接将缴费年限减少至15年。现双方因这份保险合同产生了争议。请问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这过程是双方否有过错? 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该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但是保险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里面的责任免除等条款,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说明,如果对方没有说明,并且该条款中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则该条款无效。对于更改缴费年限的行为,属于A的家人的代理行为,对于该条款则应属于效力待定的条款。如果保险公司有理由认为A的家人有权代理A的行为,则属于表见代理,应该认定该条款有效,如果A的家人无权代理其行为,如果A 认可该行为,则该条款有效,如果A不认可该行为,则属于无效条款,仍应按照20年交纳。 业务员应该先让A看保险合同,特别是对免责条款应该有特别提示,否则可以认为免责条款对A不产生效力 修改年限的事业务员应该与A确认,否则这个条款A也可以不认可。 合同部分有效,未经A认可的无效,经协商可以改正过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