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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当得利” 急求法律高人!!!!!!

时间:2012-02-20 05:07来源:wangqinghegjx 作者:天际孤鸿 点击:
N省的高考录取分数线比H省的低50左右。某A在N省教育厅有可靠关系,能将H省的高考考生的学籍、户口转至N省,使考生在N省参加高考。(即高考移民)某B闻之后,主动找到某A,共付给某A三万元“活动”,欲将自己外甥转至N省参加高考。在此过程中,某A从三万元中拿
N省的高考录取分数线比H省的低50左右。某A在N省教育厅有可靠关系,能将H省的高考考生的学籍、户口转至N省,使考生在N省参加高考。(即高考移民)某B闻之后,主动找到某A,共付给某A三万元“活动”,欲将自己外甥转至N省参加高考。 在此过程中,某A从三万元中拿出两万元“活动”,使某B的外甥成功参加了当年的N省高考。但某B的外甥并没有过当地本科录取分数线(没考上)。 随后,某B以某A在N省所办户口为“假户口”为由,在H省当地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讼某A。(某A在事后得知户口确实为假,但某B外甥确已参加当地高考)欲使某A返还其三万元,并承担其外甥在N省的生活费,住宿费,来往机票。 请问法律高人,法院会如何判决?某A应该搜集哪方面的证据?哪些证据会对A有利? 如果您是位律师,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定重谢!
这个交易是违法的,“任何人不应该在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这是法律原则。 这三万块应当是违法所得。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证据就是他开的收据和你们的协议,至于其他的费用我想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因为你外甥的行为也属于非法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一方获得利益。所谓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增加有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类。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财产消极的增加,是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没有减少。 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没有合法根据 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成立的重要要件。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对比一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不当得利。 但是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岁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得利也不构成不当得利:(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为给付;(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4)因不法原因交付的财产。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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