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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当事人不具备构成抢劫罪诸要件(作者童家荣)

时间:2012-02-20 07:58来源:大花 作者:贪玩小子1213 点击:
四十、当事人不具备构成抢劫罪诸要件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本人接受当事人李锐鹏其家长的委托,今天出席法庭进行辩护。 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四十、当事人不具备构成抢劫罪诸要件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本人接受当事人李锐鹏其家长的委托,今天出席法庭进行辩护。

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本人认为当事人李锐鹏不具备构成抢劫罪诸要件,是无罪的。理由如下:

(一)构成抢劫罪的客体必须是无任何因果关系、无条件侵犯原告的财产。本案原告来收今春贩放小鸭款350元,养鸭者暂无现金、原告强行按每只5元赶走了养鸭者的70只大蛋鸭。养鸭者认为太吃亏了--这不白养了一年鸭?!只少每只大蛋鸭要8元,应向原告讨回(3元x70只等于210元的)差价。气不过--因此叫儿子回村求援叫李锐鹏等五人来向原告讨回210元差价款。其行为因果关系明确,为公平交易出面干涉,其行为得到社会认可。本案卷第39--58页询问笔录问:"养鸭者--他们这些人到底是不是你叫来的?"答:"是我的大儿叫他们来的,我放养原告350元的小鸭钱,原告就按每只5元赶走了我70只大蛋鸭。因气不过,叫我儿子到村里去叫人来帮助我找回鸭的差价--每只3元或赶一点鸭子回头。"这因果关系事实胜于强辩,不存在侵犯原告的财产。

(二)构成抢劫罪另一要件规定使用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强力的打击或强制如刀砍、殴打、杀害、捆绑等等。在本案卷中始终没有一点反映证明李锐鹏等五人,都没有对原告使用暴力。没有原告司法鉴定。本案卷46页询问笔录记载:"当时我们要赶原告30只鸭回头,跟原告一同的那个人就说,鸭子就不要赶,我们补点钱给你们。当时钱是给养鸭者的儿子手上,养鸭者的儿子说,我爸讲这钱给李锐鹏等五人当工资、劳务费。于是将这200元交给他们五人。"其行为都符合我国民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用暴力抢劫的行为;只有按劳取酬的思想和行为。在围绕经济建设为中心今天,不属于犯罪范围。

(三)构成犯罪主体规定只有到达法定年龄,年满18岁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作为其主体。

按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6岁犯罪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问题,首先要看其行为给对方造成什么程度的伤害,轻伤还是重伤?这需要通过司法鉴定作出结论。如果造成重伤的后果,则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未达重伤后果,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综上所述,我的当事人生于1976年8月23日到1991年12月12日案发不满16岁,属不于刑事处罚之例。

(四)本案法律程序违犯有关法律规定。案卷内没有原告的报案报告,或控告书等。也没有公安人员所写的立案报告,或立案报告表。没有案发现场图,或时间、物证反映。违反我国刑法第59条,第60条立案程序和刑事诉讼法告诉才处理的规定。没有指控,立案从何谈起?没有立案,审查怎么开展?这是宪法所不允许的。那么本案用的是什么报案报告呢?本案用的是1992年7月13日高岭村委要求山城镇公安派出所,处理7月5日高岭村与东埠村青年发生打架斗殴的报案报告。这完全是两件前后性质不同的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立案程序不能为"代用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4款规定,本案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之例,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众所周知构成抢劫罪的四大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抢劫罪。综上所述,本案是一件有因果关系的经济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条规定,本案当事人李锐鹏不认为是犯罪。

辩护词到此为止--谢谢!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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