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就餐,将轿车停在停车场内。饭后欲驾车离开,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他洗了车,要他付洗车费。
我的疑问是为什么王某不构成不当得利呢?书上说因为他虽获得利益但并未使他人的利益受损。但是饭店给他洗车,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付出了洗车用品和劳力啊,为什么没有受损失呢? 我也不怎么明白,我说一点自己的想法吧。不当得利是说没有合法根据而损人利己。王某自己并没有要洗车的意思,停车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而给他洗车,是不正当的无因管理,我觉得可以把为王某洗车看成是饭店的自愿的赠与的行为,那他就有了合法根据,其收益是出于受损人的自愿吧。所以就不算是不当得利。 另外,那个,书上的东西不一定对啊。可以多拿几本书参考一下吧。 因为停车场工作人员并不是出于维护王某的利益而帮其洗车的。 不当得利是获得利益而致对方受损,这里的利益一般是指财产性的利益吧,而且对方应该不是处于故意让其得到这种对方不想得到的利益(被动性)。 这个是一道司法考试题,其实也可以这样考虑,既然是民法题,有时从日常生活就可以考虑出答案,假如是你,你会给他洗车钱吗,不会,因为那样我们就没办法活了,对不对,你到饭店吃饭,我给你擦皮鞋,要100元,理由是不当得利,你给吗,不给。哈哈, 书上写的那个是对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