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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笔者咨询,他的一位朋友乙向他借款急用,于是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给乙元。当时口头说好3个月之内还清,利息按每月2%计算,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等。但到期后,乙未归还借款本息。甲多次催收后,乙竟称该款系甲的还款,并据此拒绝偿还。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借款本息,法院以甲的主张证据不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于是,甲问: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再行起诉乙,从而追回欠款?有人提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笔者不认可此观点。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如下三个要件:一是一方取得利益,二是另一方受到损失,三是利益取得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前两个要件容易理解,第三个要件是关键。所谓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欠缺法律程序,而是指取得及享有利益欠缺合法依据。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有合法依据的利益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身份法等明确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在适用不当得利时,即首先要认定受益人没有以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该原则,甲如果提起诉讼,须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看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若甲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则必须证明其依据的事实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即必须证明乙的利益取得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甲是使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实属合理。在本案中,甲系主动向乙支付款项,给付对象、数额明确、具体,其主张自己的给付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只能由其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甲不能举证证明其向乙付款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其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乙将面临败诉的不利后果。 不当得利作为我国一项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与合同之债等民事法律制度是并列的关系。同时,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不当得利有其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因此,不当得利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救命稻草。甲以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被驳回后,如再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人民法院也将不予支持。在进行民事行为时留下证据,是事后主张权利的必备条件。如果甲持有乙出具的借据或者借款收据,甲就不会面临如此被动的局面了。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