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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国古代特别行政区制度

时间:2012-02-24 10:05来源:黄金色 作者:暗香疏影 点击:
就是这道题,很急,大家帮帮忙吧! 古代经常在边境或少数民族地区设置边镇、都护府、宣抚司等机构,有的是高度自治,有的是军政合一高度集权,这应该也算特别行政区吧。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就是这道题,很急,大家帮帮忙吧!
古代经常在边境或少数民族地区设置边镇、都护府、宣抚司等机构,有的是高度自治,有的是军政合一高度集权,这应该也算特别行政区吧。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一、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行政地位 (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二、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 (一)行政长官 1、行政长官的地位和任职资格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由年满40周岁、在特别行政区居住连续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期为5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2)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时; (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时。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2、行政长官的职权 (1)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 (2)负责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执行; (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政府备案; (5)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6)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各司、局正副司、局长等主要官员;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 (8)执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9)代表特别行政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的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11)根据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12)赦免或减轻刑事犯罪的刑罚; (13)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二)行政机关 1、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 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署等机构。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特别行政区通常连续居住满15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2、行政机关的职权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中央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5)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行政机关发言。 行政机关对立法会负责: (1)行政机关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 (2)定期向立法会会议作施政报告; (3)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4)征税和公共开支必须经立法会批准。 (三)立法会 1、立法会的地位和职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立法会行使立法权。 立法会除了行使立法权外,还根据行政机关的提案: (1)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2)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3)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4)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质询; (5)行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弹劾; (6)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2、立法会的产生和任期 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非中国籍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也可以担任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立法会由选举产生。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和由功能团体、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共同选举产生立法会议员。 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2年外,每届任期4年。
一、中国古代好像没有特别行政区制度 有一些行政制度的资料给你参考吧 地方行政制度 1、历史沿革 分封制(我国奴隶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予王室、功臣和先代贵族,建立诸侯国。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分封制瓦解。在分封制下,被封者的爵位和领地等都是世袭的。他们虽然对上承担一定的义务,但独立性很大,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王国。在中央政权力量衰弱的时候,被分封者就称霸一方,形成割据称雄的局面。 郡县制:战国时期,商鞅“废分封,行县制”。秦统一全国后,郡县制在地方普遍推广,分封制被废除,奠定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基础;西汉初年的地方统治体制是“郡国并行制”,通过汉武帝的“推恩令”“附益之法”,“郡国并行”之制名存实亡,地方行政制度复归为郡县制;东汉的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两级转变成州、郡、县三级制。 猛安谋克制:金建立后,为加强统治力量,阿骨打推行猛安谋克制。猛安谋克制既是军事组织,又是地方行政组织,平时生产,战时出征,是一种兵农合一的制度,它对金的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蕃汉分治制度:辽统治者实行蕃汉分治制度,在中央设置南面官和北面官。南面官由汉人和契丹人担任,沿用唐以来的官制,统治汉人和渤海人,权利不及北面官大;北面官均由契丹人担任,统治契丹人和其他少数民族。蕃汉分治制度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行省制:元朝在地方设置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由中央委派官员管瑚,后来发展成为地方行政区的名称,初步奠定了明清乃至今天省区的规模,行省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设宣政院管辖藏族地区事务,西藏地区正式成为我国领土的一部分;设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与琉球(今台湾)。 僧官制度:明朝实行僧官制度,对西藏各教派首领酌情封赐,各级僧官也由朝廷任免,法王实际上是最高的僧官。 金瓶掣签制度:清朝确立了对西藏宗教领袖达赖和班禅的册封制度及其继承人灵童“转世”的金瓶掣签制度,同时确立了驻藏大臣制度,加强了对西藏的管辖,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土司制度:明清时期,我国对西南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政策。中央政府在西南地区设立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级政府机关,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长官,允许其世袭。土司首领必须忠于朝廷,按时向朝廷交纳贡赋。 “改土归流”:明初西南地区的两个宣慰司叛乱,明朝派兵平定后,开始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后设贵州布政使司,贵州成为省一级行政单位;清朝在平定“三藩之乱”后,大规模地实施改土归流政策,土司制度随之逐渐消亡。 2、分封制、郡县制与行省制的比较 相同点: ①都属于统治和管理地方的行政制度; ②目的都是巩固统治; ③结果都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④对后世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不同点: ①时代:分封制产生与奴隶社会,盛行于西周;郡县制与行省制都产生于封建社会,郡县制几乎盛行于整个封建社会,行省制确立并盛行于元朝。 ②地方与中央的制约关系及其地方权力的大小:在分封制下,被封者的爵位和领地等都是世袭的。他们虽然对上承担一定的义务,但独立性很大,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王国。在中央政权力量衰弱的时候,被分封者就称霸一方,形成割据称雄的局面。在郡县制下,郡、县长官都是由君主任命,可以随时撤换或调动,郡、县两级政府都是中央的派出机构,权力集中于君主一人手中。郡、县两级的官员按能力选任,破了贵族制下的血缘联系。对居民管理主要按地域划分,进一步清除了氏族制残余。 行省是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其行政长官直属中书省。 ③作用与影响:分封制虽在一定时期内产生了一些积极作用,但长期以来破坏了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郡县制与行省制不仅在当时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维护了国家统一,而且经过后世的发展、完善,积极作用愈益明显。 政治制度特点: ①君主专制、个人集权与宗法血缘关系,贯穿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始终。②政权与神权相结合,以神权作为政权合理性的依据。③政治制度与伦理道德相结合,儒家学术思想长期影响古代政治制度。④贵族特权和官僚政治伴随中国古代政治的始终。⑤在高度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下,行政权力包揽一切,并且实行人治。 三、中国古代监察职能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一、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行政地位 (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二、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 (一)行政长官 1、行政长官的地位和任职资格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由年满40周岁、在特别行政区居住连续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期为5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2)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时; (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时。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2005年综合卷 行政法部分 一、概念。 1、说明理由制度。 2、行政立法。 3、行政指导。 4、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 5、行政救济。 二、简答题。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2、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3、行政征用有哪些特征? 4、行政主体资格构成要件有哪些? 三、论述题。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民诉部分 一、概念辨析 1、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2、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 3、反诉和反驳。 二、简答题。 1、简述质证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2、简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论述题。 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内容是什么?你认为衽辨论原则有何意义? 民法部分 一、概念辨析。 1、相邻权与地役权。 2、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 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简答题。 1、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以及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 2、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的含义、目的及理由。 三、论述题。 论述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或价值,并说明这一制度在民法各具体制度中的体现。 法理学部分 一、解释概念 1、法律体系 2、法治 3、法律权利 4、特别法 5、法律制裁 二、简答题 1、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的主要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2、法律规则的优点和局限性有哪些? 宪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 1、紧急状态 2、宪法规范 3、社会经济权利 4、单一制 5、国务院 二、简答题 1、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2、简述我国公民行使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三、论述题 试述宪法修改的程序。 中国法制史部分 一、概念辨析 1、五听 2、唐律疏议 3、民商合一 二、简答题 1、试简要说明《唐律》与《大明律》在“化外人相犯”规定上的区别 2、简述抗日民主政权土地法的基本原则 三、论述题 试论中国古代定罪科刑中的原情定罪制席。 2004 民诉部分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提供证据责任倒置。 4、民事上诉。 5、申请执行。 二、简答题。 1、简述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别。 2、简述法院调解的原则。 3、简述原告起诉的条件。 三、论述题。 你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的民事检察监督有何认识? 国际公法部分 一、概念辨析: 1、联邦与邦联: 2、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 3、毗边区与韧性经济区。 4、国际的分离与分立。 5、国际调解与调停。 二、简答题。 1、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公约及公约实施的国际实践。 2、简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3、从国际法主体角度运用发展理论简述中国在WTO中包括港、澳、台在内的一国四席现象。 三、论述题。 1、论国际条约的效力及其适用。 行政法学部分 一、概念解释题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 2、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 3、行政即时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 二、简答题 1、行政许可制度的积极作用及其可能导致的消极影响是什么? 2、我国行政赔偿法所采用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 三、论述题 试论行政程序所应包含的具备的基本制度及其法律价值 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1、公序良俗原则 2、除斥期间 3、缔约过失原则 4、过失相抵规则 5、亲权 二、简答题 1、简述占有的概念及效力 2、简述合同解除的原因 3、简述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三、论述题 论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和公信原则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1、犯构成 2、结果加重犯 3、不作为 4、特殊预防 5、绑架罪 二、简答题 1、试述犯罪未遂成立的条件。 2、试述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 3、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的概念与特征。 三、论述题 试论意外事件为何“不认为是犯罪”? 中国法制史部分 一、概念题 1、七出三不去 2、化外人相犯规则 3、出入人罪 4、领事裁判权 5、马锡五审判方式 二、简答题 1、简述家族主义的中国古代刑法中的表现。 2、简述中国近代从民商分立到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演变。 三、论述题 1、试论中国古代罪名体系的发展演变 2、试论中国近代刑法原则的内容。 法理学部分 一、概念题 1、法系 2、法学理论体系 3、法律体系 4、法律规则 5、法的可诉性 二、简答题 1、简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2、简述法形成的标专。 三、论述题 试论法学理论对法律职业专业化的贡献。 宪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 1、宪法惯例 2、贿选宪法 3、民主集中制 4、秘密投票 5、审判委员会 二、简答题 1、在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2、简述邦联的概念及特点 3、简述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性质、范围、任务和组织形式。 三、论述题 试述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立法内容及保障理由。 2003 行政法学部分 一、概念辨析 1、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 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3、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二、简答题 1、行政主体的含义及其概念确立的法律意义。 2、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及其种类。 三、论述题 行政公开原则。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1、坦白 2、数罪并罚 3、危害公共安全罪 4、保险诈骗罪 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简答题 1、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主要区别;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表现形式。 三、论述题 试述犯罪未遂与相关犯罪形态的界限。 民法部分 一、解释下列概念 1、表见代理 2、公平责任原则 3、代位继承 二、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担保特权及各种担保特权的概念。 2、注册商标权有哪些内容? 三、论述题 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中国法制史部分 一、解释概念 1、周公制礼 2、春秋决狱 3、保安处分 二、简答题 1、简述《法经》的指导思想、篇章结构及历史地位。 2、简述服制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三、论述题 试论革命根据地时间的调解制度。 宪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 1、宪法性文件 2、魏玛宪法 3、征用 4、特别行政区 5、结社自由 二、简答题 1、什么是公民的个人财产权?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个人财产权是如何规定的? 2、什么是责任制原则?我国宪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意义如何? 三、论述题 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法理学部分 一、概念辨析 1、法与法律 2、法制与法治 3、法律的局限性与法律的漏洞 二、简答题 1、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联系区别? 2、司法解释的本质和功能? 三、论述题 论法律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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