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同用章”助总包方避免因表见代理替人,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因其与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存在着某种关系,使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其进行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名义上的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形式。[1]因我国《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
评论 (, 而在前文中提到的关于表见代理的诸多表示形态,并没有涉猎,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7月1日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葛案件详细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触及了行为人持有自己的引见信、合同专用章和空白合同书同等相对人停止民事行为有 从本案看欺诈行为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二、关于主观标准的认定 早在19世纪初的德国,随着垄断资本主义逐步成熟,市场交易十分活跃,在大量出现的代理行为中常发生无权代理的现象,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当时的商事法律保护的不再仅仅是财产的静态安全,而转由注重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表见代 表见代理----企业管理制度中的大黑洞,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德法的贷款行为,被告虽不知情,但原告属善意且无过错,并且从表面足以相信徐德法有代理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看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小议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认定表见代理给出的指导意见可见张某不构成表见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 [2009]40 号)第四款的 14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