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A和B是好朋友,三年前A把家中闲置的房产借于B居住,B住了一段时间后离开,但并没反还A房钥匙,当B又过了段时间反还A钥匙后,A发现家中房产证不见了,A怀疑是B偷的,但苦于没有证据便搁置下来.请问,如果A现在想追究B的责任并索要赔偿,A是否可以报警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再请问,如果B承认确实盗取了A的房产证,但是在两年前就已经丢弃了,B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哪条法律?需要负什么责任?(麻烦回答者详细告诉我,或者告诉我具体是哪条条例)
再请问,如果B不承认拿了A的房产证,但是A却有证人C证明B曾把A的房产证闲置在C的手中,后未经过B的同意被C擅自丢弃,那么,A该通过什么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谢谢各位. 4楼说的很好了。 补充说明一点,就算B真的拿了房产证,也就是拿了一本房产证而已,几页纸而已,能值多少钱?完全不够盗窃罪定罪的标准。 补充:看来LZ对房产证还没有一个很好得理解。事实上房产证就是一张纸而已,价值不到1块钱。偷走了房产证不等于偷走了房子啊。 不动产物权得变更要什么手续,LZ自己回去好好学习下吧。我不知道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偷走了房产证,但是没有做出其他行为得话,只能认定是偷了房产证这一张纸而已。 房子住了多久?整整三年么?如果这样的话,在法律角度上讲,房屋中的相关物品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而成为B的物品.但是介于房产证明的特殊性,且有房主的姓名,属于房主财产的一部分,是可以报警的. 刑事法律效力是20年,B自己承认自然属于犯罪,如果是盗窃为了卖房子,那就属于盗窃罪.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盗窃,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白? 如果C知道B的房产证明是盗窃所得,那么C与B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主观交易盗窃赃物不受法律保护.如果C不知道,由B负全责 这个其实很简单,主要就看B的主观方面了,就算他占有也不是盗窃,而应该是侵占。明白了吗?因为房屋里的东西B是合法占有的,所以他不归还就是侵占而不是盗窃 如果仅仅是关于房产证本身的争议,B并未不当使用该房产证,则B不涉嫌犯罪。 解决办法:从成本的角度考虑,马上补办一个房产证就行了——没有必要因此花费精力并激化矛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