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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和乙方共同在租赁公司租赁汽车40多辆变相抵押给他人 价值350万 得款400万 甲方是第主谋 在本案中乙方只是参与租赁和制作假证
本案中 乙方是共同参与 并且知道事情的所有过程 但是乙方没有分到钱 并且没有参与汽车抵押 只是参与了租赁汽车和制作假证 并且投案自首 有立功表现 现取保侯审 事情是中院开庭 请问乙方估计会如何判
分析细腻 一针见血的 事后可以追加100-200分 谢谢大家帮忙! 上面分析的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理由我就不赘述了,现在乙方的犯罪事实还是比较清楚的,犯罪的构成没什么疑问。 上面分析的量刑都是废话,本案的量刑幅度自由裁量权很大,可以说本案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法官。 由于检控方的起诉书已经认可了乙方的种种量刑有利条件,所以建议乙方在认罪态度上做做文章,不要对主要事实进行绞辩,从认罪态度上博取法官和检控官的同情。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和检控系统多沟通,也许会有意外收获。 乙方有主观故意行为构成犯罪 应判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投案自首 有立功表现 且没有获利 初步估计是3-5年 要看具体立功表现情况 你就是乙方! 自首并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建议请律师,因为任何人的分析均为一家之言,不能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可能影响法官的量刑,所以最好在本地请个律师协助。 应该是1-3年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你的描述中,甲方应该会得到10年以上甚至是无期的处罚,而乙方可以减轻处罚,具体可以由主审法官来决定,所以最好能和法官处理好关系。 超不过8年,要看法官的心情了。超过去的 我提他坐。相比看什么是表见代理。 刑事辩护 乙自首并立功,属于法定减轻处罚,那么应当在三年的这个挡了. 1 怎么处罚我就不再讲了!1-3年,不超过5年! 2 你应该继续立功,且从你和主犯的犯罪情节来看应该还有立功的机会!这样再加上一些操作可能1年以下,或者高于这个1年同时获得缓刑,所谓缓刑就是不再牢房里过在外面过。 律师知道 1 本案中 乙方是共同参与 并且知道事情的所有过程 但是乙方没有分到钱 并且没有参与汽车抵押 只是参与了租赁汽车和制作假证 并且投案自首 有立功表现 现取保侯审 事情是中院开庭 请问乙方估计会如何判 价值350万 我国《刑法》规定:自然人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因乙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情节,且并未分得财物,那么法庭在量刑时会考虑对乙从轻处罚。 听你说,乙方知道所有过程,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租车和制造假证,那么估计他被定为从犯的可能性比较小,因为他和甲所负责的工作,在整个犯罪过程总缺一不可,都是起到主要作用,因此可能会顶他们俩是共同犯罪,也就没有主从犯之分,那么乙就要对两人所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负责。但法庭会考虑他的从轻情节,估计会在12至13年左右。 300W以上 不自首应该是10年以上 自首惩罚减3分之2应该是3年左右吧~~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犯罪中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有两种情形: (1)以假面目签订的合同。假面目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姓名、身份证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等都是假的,用假的面目进行经济活动,其欺诈故意明显,合同内容的虚假性也导致合同在客观上根本无法履行。行为人向他人签订这种合同,只是骗人财物,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真面目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姓名、身份证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等都是真的,即实际上存在这一单位或个人。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有真有假,其合同欺诈性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笔者从以下三种情况分析: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盗窃罪构成要件。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三是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