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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关系

时间:2012-03-02 08:50来源:蓝月牙儿 作者:成于申 点击:
民事欺诈通常与合同效力有关,《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无效,同时《合同法》第52条、54条规定,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无效,其余的可以撤销。这里的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认识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
民事欺诈通常与合同效力有关,《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无效,同时《合同法》第52条、54条规定,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无效,其余的可以撤销。这里的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认识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而刑法上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不同之处则主要在于:1、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刑事诈骗中的行为人应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民事欺诈则没有这一要求。民事欺诈中的行为人可以意图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也可以只是为了完成带有欺诈成分的交易,以此获取一定的利润。2、法律后果有差异。因民事欺诈而成立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之外,并非当然无效,受欺诈的一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或者撤销合同。对于刑事诈骗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仅损害被害人的利益,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构成了危害,一般不存在撤销与否的问题。如果民事欺诈同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应当进入刑法的评价视野,以诈骗罪追究欺诈一方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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