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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原是甲厂的一名采购员,现已被开除。孙某对甲厂怀恨在心。某日,孙某遇到乙厂厂长,以甲厂名义与乙厂签订了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前,乙厂电话询问甲厂能否履行合同,甲厂称不知孙某行为。乙厂便把孙某代表甲厂与其签订合同及主要条款向甲厂做了交代。甲厂长见该合同有利可图,便答应按期交货。由于甲厂经营不善,到期末能生产足够产品履行合同。乙厂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甲厂的违约责任。甲厂则以孙某的代理行为无效而拒绝。
问题: 甲厂的主张合法吗?为什么? 孙某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但是甲厂长见该合同有利可图,便答应按期交货的行为属于对孙某的行为进行的追认,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应该承担该合同的法律责任,乙厂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甲厂的主张是否合法,取决于乙厂能否证明甲厂追认了这份合同如期交货,不能证明的,则代理行为无效。 古晶律师 如果乙厂有证据证明甲厂厂长答应供货,那么,甲厂答应供货的行为,是对孙某代理权的追认。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合法,孙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在其实施代理行为时,如果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孙某因为之前是甲厂的采购员虽然之前被开除,但是乙厂有理由相信与孙某订立的合同具有代理权,而且乙厂善意,当然甲厂可以向孙某追偿!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