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浙江省高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张思之先生在就吴英案致最高法院的函中指出,吴英未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诈骗罪脱胎于诈骗罪,故有诈骗罪的一切特征。…吴英案,其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查其资金去向,也大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换句话说,吴英未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投资项目诈骗债权人。" 吴英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在吴案中体现为债权人本金。也就是说,判断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根据她的行为是否具有侵占债权人本金的恶意。许诺高额利息不能支付,属于诚信有亏,而非刑法上的入罪理由。至于吴英是否确有此恶意,未见全部证据,不敢轻下断语;但以常理度之,如有心设局诈骗,早会仿效国中巨贪,变卖资产卷款逃逸,岂能在当地留下大量资产?对此不难明察。" 吴英既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又未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她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也就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中国人之所以把"马"和"扁"字并起来组成一个"骗"字,是因为不能以"扁"来概括马的形状。但若说马是园的、方的呢?马是一个不易简单描述形状的动物。如果一个未见过马的人问你马是什么样子,你跟他说,像驴子、骡子。他也没有见过驴和骡子,于是你就从马的头部、腰部、腿、尾等各部分给他描述了一番,后来他见到马以后,说你给他描述的跟他见到的不一样,因此说你是骗他的。你若没有骗他的故意,只是由于马的形状难以描述,使他产生误解,你不冤枉吗?即使吴英在向债权人介绍她的公司时有不贴切的地方,对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那也不过是未将马的形状描述得栩栩如生罢了。其实吴英的本色集团这匹马,是驰骋在广阔的市场上的,那些资金掮客亲眼看到它的样子,它的活动规律,他们仍然自愿借给她巨款,而且至今他们中没有人以为吴英骗了他们。吴英没有诈骗,怎么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呢? 我国民法理论有这样一个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欺诈行为(即使法院这样认为),但是对方却由于其他原因明知真实情况,如果他还自愿进行民事行为,则应认为他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在法律上没有对其特别保护的必要。"(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民事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一版第48页)吴英案的那些资金掮客,没有人会认为吴英的经营是不会有风险的,但他们自愿承担这种风险,才借给吴英的。所以即使吴英的本色集团确实无力偿还这些债务了,法律也没有必要保护他们,更无理由因此而追究吴英的刑事责任。 (刘治成,2012年2月18日,北京)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