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医药费的事情为何屡见不鲜?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处理方法上存在缺陷。在问题暴露后,医院方往往返还多收取的医疗费用,严重点就是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了事,医院的违法成本太低,致使医院方乐此不疲。实际上,该种行为可能已经触犯刑律。刑法规定,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院方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如果数额较大的,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可以以诈骗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重复计算、虚列收费项目等行为完全符合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从犯罪客体上看,院方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致使病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侵犯了病人的财产所有权。 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院方相关责任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将病人的金钱非法据为己有或据为医院所有或存入本科室的小金库。看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顺便解释以下,笔者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不仅仅是指非法据为己有,也包括非法为他人占有。 从犯罪主体上看,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因此,医院不能作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是,院方的相关责任人员完全符合犯罪主体条件。 综上,为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惩治天价医药费的问题,将该种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确有必要。 代莉是四川省遂宁市的一名普通市民,本想让父亲在当地最好的医院里接受最好的治疗,但没想到的是,不仅住院40天医药费高达33万余元,父亲也再没能走出这家医院。在最终调查结果出来之前,且不论医疗行为是否得当,光是清单上那多达十种轮番上阵的抗生素就让人费解,而一笔笔重复计费、超额处方,也许只有业内人士才能看出个中奥妙,甚至在患者去世十天后仍产生了一笔西药费。 遂宁市再现"天价医药费",对比一下不当得利构成要件。重复超额收费连医院职工家属也不放过。 年初,常年在乌鲁木齐打工的廖先生突然感觉下体不适,不知如何是好。恰好那个时候,他在报纸上看到了"华天医院"的广告--"引进国际前沿技术,专治男女生殖病毒、湿疣、疱疹"。 1月19日,廖先生与妻子慕名来到这家医院,一名姓邢的医生在看了廖先生的症状后,非常坚定地表示,廖先生所患的病仅次于艾滋病,非常危险,但华天医院专治这类疾病,只需花费五六千元打上两针就能完全治愈。 廖先生:他说前面这个是八点几了,就是说病毒含量已经相当高了。他说正常值是1.0,如果说到10点几,就是花上10万元也治不好。http://www.hnfzb.gov.cn。但是你现在来得比较及时,不但可以治,而且两针之内,短时间内就完全可以治好。问他大概的费用,他就说5000多块钱嘛。 廖先生:打完以后,我当时就想这下应该好了吧。第二天又去的时候又让他看,他就说,病毒在你的神经里面,特别难治。说了一圈吧,意思就是他们有能力治,这是他们的强项,不过还需要两针,还要抽你的血液,要基因重组。当时我就产生了怀疑,但没有直接说,就问他费用多少。他就说一针1.2万元多,两针就要2.4万元钱。 为了一辨真伪,廖先生离开华天医院后,立即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做了一个同样的化验。但在人民医院的化验报告单中清楚显示,廖先生的EB病毒抗体呈阴性,没有任何问题。由此,华天医院利用所谓特效药骗取患者高昂治疗费用的一整套骗局被彻底揭开。 经济上并不宽裕的廖先生为自己当初的马虎大意懊悔不已,他们想要回剩下的钱。 卫生局工作人员:处理不了,没有依据。 卫生部及国务院纠风办日前通报了哈医大二院天价医疗费事件的处理结果。通报称,哈医大二院违反规定乱收费、违法违规伪造和大量涂改医疗文书等问题,是一起典型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分别给予哈医大二院院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撤销职务处理,给予副院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心外科ICU主任于玲范撤销职务处分,并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对其他医护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也分别作出了处理。(4月30日《中国青年报》) 从2005年11月份事发至今已经过去6个月,而调查的级别也在不断上升,从开始的中纪委、卫生部联合调查小组升级为中纪委监察办、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黑龙江纪检部门联合调查,如今总算是给出了一个结果。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党纪政纪的处罚让人解气,但其中的一些疑点也不免让人心情复杂。 通报中称,该院心外科ICU主任于玲范"为掩盖违规计费和医疗过程中的问题,本人伪造并组织有关医护人员大量涂改患者翁某的医疗文书",这些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伪造证据、合谋诈骗罪,而挪用和侵吞病人家属自购药物的行为、滥用职权过度治疗的行为都已涉嫌触犯刑法,绝不是单纯的民事行为,这样处理显得太过"慈悲"。在天价医疗费东窗事发之初,按照当时已经暴露出来的惊人细节,媒体曾经多次呼吁司法介入,但这么长时间以来,法律的利剑始终旁置,最终"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可以说,这样处理既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很难震慑那些见财起意、肆意妄为的家伙,对医院普遍存在的乱收费现象也很难实施有效的阻击。 惩治责任人只是处理的一个环节,我们不妨再看看亡羊补牢的举措。通报中称,"今后凡公立医疗机构发生严重乱收费行为,对院长一律先免职"。在现有的管理模式下,管住一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基本上也就可以保证政令的畅通。这条规定措辞严厉,不容置疑,看起来是要动真格的了。可是,"严重乱收费的行为"如何界定?是得达到此次"天价医疗费"的程度才算严重吗?这个事例不过是医疗乱收费病态的一个集中体现,有如此离奇程度的个案并不多,但"小病大看,轻病重看"的事情却每天都在上演,重要的是如何堵上日常的漏洞。再说,此事发生后,乱收费的操刀者们一定会想出更加隐蔽的办法,也更加重视有利"证据"的收集,打击的技术难度已大为增加,仅靠这么一个含糊其辞的规定能有多大的效力?其实,这个办法并不新鲜,教育部就实行过"学校严重乱收费,校长免职"的制度。事实是,乱收费仍然花样层出,家长的负担并没减轻。 惩前毖后既有"治病"的目的,更要警示"后来者"。因此,在公布处理结果的时候就应考虑其社会影响力。选择在五一期间公布,是否会让事件的影响淹没在节日的气氛里,让惩前毖后的效果打了折扣?从普通群众的角度来讲,我们更希望管理者能够有更大的决心,该揭开的"伤口",只有暴露在阳光之下才能起到充分的"灭菌"作用,何乐而不为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