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若干问题-(007)】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2010年04月07日星期三上午01:17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 构成要件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关系的事实判断,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或者说是用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基准进行的判断。因为构成要件是一种抽象的犯罪定型,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就是看事实是否符合犯罪定型,因此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在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只是成立犯罪的条件之一,而不是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在论及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有无时,要区别理解三个概念:一是构成要件自身;二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即构成事实;三是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首先要解释、确定构成要件的意义,以此为指导形象,然后明确具体的构成事实的特性或特点,再判断二者是否相一致。一般来说,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是从众多的行为中,将值得作为犯罪给予特别处罚的类型性的法益侵害与威胁,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的东西。在此意义上说,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类型,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 表明行为具有违法性的要素有:(1)行为主体、(2)行为、(3)对象、(4)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些要素便是构成要件的要素。 构成要件与刑法条文不是等同关系,相当多的刑法条文需要进行解释,如果不进行解释,就不可能明确构成要件,所以,构成要件不是刑法条文本身,而是通过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所形成的犯罪类型。 二、构成要件的机能 关于构成要件的机能,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自由保障机能。由于构成要件将犯罪进行了定型化,什么行为应当受处罚、什么行为不应当受处罚,就有了明确的界限。只要不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不会受到国家刑罚的干预。在此意义上说,构成要件保障一般国民的自由;另一方面,刑罚只在符合构成要件的范围内适用,在此意义上说,构成要件又保障犯罪人不受不恰当的处罚。 2、犯罪个别化机能。构成要件使各种犯罪具有自身的特点,因而与其他犯罪相区别,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不仅不同于盗窃罪、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同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同犯罪之间的区别,基本上要在构成要件中去寻找。因此,构成要件使得各种犯罪相区别成为可能。这就是犯罪的个别化机能(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如果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区别仅在于罪过形式或责任形式不同,则构成要件不具有个别化机能)。 3、违法性推断机能。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虽然不等于违法,但能推断行为具有违法性,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具有违法性,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不具有违法性。因此,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hapianzuidegouchengyaojian/2012/0115/398746.html。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事实上就可以推断行为的违法性。 4、故意规制机能。一般认为,故意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的认识、容认(包括希望与放任)。换言之,构成要件规制下故意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即成立故意犯,要求行为人对符合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具有认识与容认态度。 三、构成要件的分类 对于构成要件,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在解释论上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基本的构成要件与修正的构成要件 1、基本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就是基本的构成要件。 2、修正的构成要件。与基本构成要件相对的是修正的构成要件,则是刑法总则就未遂犯、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对基本构成要件进行修正而形成的构成要件。 3、相互关系。基本的构成要件是关于既遂犯并且是单独犯的构成要件,未遂犯与共犯的构成要件则是以基本的构成要件为前提,基于实质的必要性与政策的理由而扩大处罚范围,就行为的发展阶段或复数行为者的参与形态进行的部分修正。这种修正作为一般规定,都设立在刑法总则中。例如,杀人未遂并不符合分则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刑法总则设有处罚未遂犯的规定,这一规定对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要求发生死亡结果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正,杀人未遂便符合这种修正的构成要件。再如,教唆杀人行为,由于并没有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刑法总则设有处罚教唆犯的规定,这一规定对刑法分则规定的杀人行为必须是实行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正,教唆杀人行为就符合这种修正了的构成要件。 (二)关闭的构成要件与开放的构成要件 1、关闭的构成要件。关闭的构成要件(完结的构成要件、封闭的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条文在构成要件的规定上,已经将犯罪的所有要素完全地表示出来。 2、开放的构成要件。开放的构成要件(需要补充的构成要件、敞开的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条文只记述了构成要件要素的一部分,其他部分需要法官在适用时进行补充。例如,过失犯与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就是如此。过失犯中,刑法一般只是记述了对法益侵害的结果,而法律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内容,则由法官确定。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究竟哪些人负有作为义务,也要由法官进行判断。不过,国外刑法理论现在基本上对开放的构成要件概念持否定态度。 (三)单一的构成要件与复杂的构成要件 1、单一的构成要件。单一的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各个要素均属单一的构成要件,即当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中只含单一主体、单一行为、单一对象、单一结果时,便是单一的构成要件。 2、复杂的构成要件。复杂的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构成要件。主要表现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对象、主体等,只要具体事实符合其中之一,便成立犯罪,如刑法第305条;另一类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的对象、行为等,具体事实同时符合刑法规定时,才成立犯罪。 四、构成要件的要素 构成要件由具体要素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构成要件要素。例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属于构成要件的要素。对构成要件的认识与理解,有赖于对构成要件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认识与理解。如果对某个构成要件的要素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就必然导致对构成要件的认识产生偏差。所以,关于表见代理。正确认识与理解构成要件要素,是正确认识构成要件的前提。对构成要件要素可以进行不同分类: (一)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对这里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以及对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2、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中的"猥亵"、"侮辱",则需要司法者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因而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犯罪中的"淫秽物品"要素,也是典型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1、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这种要素就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2、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外地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便是行贿罪中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三)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1、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行为是构成要件的要素,也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 2、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特定的行为对象、特殊身份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素。 (四)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1、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2、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就一些具体犯罪而言,由于众所周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刑法并没有将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完整地规定下来,而是需要法官在适用过程中进行补充。例如,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的负有义务的行为主体,就缺乏明文规定,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