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思想:购房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诈骗分子购买他人房屋并完成登记的,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善意取得,其房屋所有权依法应予保护,原房屋所有权人不得追及,但可向无处分权人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刑初字第100号(2008年12月2日) 〔案情〕 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培森,外号阿森,男,原系厦门源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源益公司)员工。2008年1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2005年1月起,被告人陈培森利用上海矽钢有限公司委托厦门源益公司包租厦门市湖里区和悦里有关房产的机会,以原房产证遗失为由,伪造手续向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补办产权人为上海矽钢有限公司,房屋坐落在厦门市湖里区和悦里93号4D、7B、9C、9D、11A、11B的6本房产证,并伪造了身份证、公证书、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证明资料,虚构上述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其本人销售房产的事实,骗取购房人购房款。其中,将和悦里93号4D以58.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申春平、肖殷平,实际得款39.5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将和悦里93号7B以6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游国权,实际得款13万元;将和悦里93号11A以111.4883万元出售给游国岚;将和悦里93号11B以109.6953万元出售给许书典;将和悦里93号9D以43.7728万元出售给谢奕斌;将和悦里93号9C以45.8246万元出售给陈朝滨。除和悦里93号7B外,其他5套房产已办理了产权转让过户手续。此外,陈培森还以同样手段伪造相关证明资料,向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补办了上海矽钢有限公司所有的和悦里90号A1、A2、A3、A4、A5车位的房屋权证,以伺机出售,骗取他人款项。 2.2006年12月和2007年2月,被告人陈培森利用厦门市鑫威爱新型墙漆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其办理厦门市湖里区和悦里93号2A、91号6D(所有权人为厦门金威爱新型水性漆有限公司)产权过户的机会,伪造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资料,谎称受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将上述两套房产抵押给福邦典当公司,骗取借款共计110万元。 3.2007年,被告人陈培森利用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疏于管理厦门市湖里区和悦里93号8A、8B两套房产的机会,伪造该公司委托其办理产权证的相关手续,申办房屋权证,并伪造证明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其出售上述两套房产的委托书、公证书,以伺机将两套房产出售,骗取他人钱款。 被告人陈培森于2008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审判〕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培森犯诈骗罪,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培森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陈培森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应当以陈培森实际骗取的金额473万元认定本案的诈骗数额;陈培森能够主动供述其利用厦门市金威爱新型水性漆有限公司、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证进行诈骗犯罪的事实,主动交代同种余罪,归案后一贯坦白,认罪较好;陈培森之所以在犯罪道路上越陷越深,与房管部门管理上的漏洞和产权人疏于管理分不开,请求对陈培森从轻处罚。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培森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伪造委托书和公证书等手续,虚构房屋所有权人上海矽钢有限公司、厦门市金威爱新型水性漆有限公司、郑州电缆公司委托其申请遗失补办新证、房屋产权、处理房产的事实,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虚构房屋所有权人上海有限矽钢公司、厦门市金威爱新型水性涂有限公司委托其处理房产的事实,以代理人身份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钱款共计548.2810万元,已得逞473.2810万元;伪造委托书和公证书,虚构房屋所有权人上海矽钢有限公司、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处理车位、房产的事实,以伺机继续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在上述诈骗犯罪中,陈培森因意志以外原因尚有75万元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对该部分可以从轻处罚;陈培森伺机利用补办的上海矽钢有限公司五个车位和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套房屋的权证进行诈骗,属于犯罪预备。 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培森诈骗数额应以实际诈骗所得473万余元认定的意见,经查,陈培森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目的并不只是骗取购房首付款。其伪造委托书、公证书等手续,谎称房屋所有权人的代理人,与购房人、抵押权人签订合同,合同标的共计548.2810万元,说明陈培森意图骗取合同相对方当事人钱款的金额为548.2810万元,只是由于案发而未继续取得当中的75万元,因此陈培森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548.2810万元。该节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培森具有主动交代同种余罪,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抓获陈培森的当日,从其住处查扣到陈培森伪造厦门市金威爱新型水性涂有限公司、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处理和悦里有关房产的委托书、公证书等资料及伪造的印章等物品,之后陈培森才交代了该部分的犯罪事实,说明关于陈培森利用上述二公司房屋权证进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掌握陈培森犯罪证据在先,陈培森交代在后,因此陈培森并不具有主动交代同种余罪的情节,该节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陈培森的诈骗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原房屋所有权人造成了数额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归案后虽能认罪,但无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具体行为,缺乏悔罪表现,应予严惩。陈培森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将骗得款项退赔给被害人。鉴于被害人申春平与肖殷平、游国岚、许书典、谢奕斌、陈朝滨属于善意取得有关房产且房屋产权已办理了过户手续,故陈培森应将向上述被害人骗得的款项退赔给原房屋所有权人上海矽钢有限公司。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请求对陈培森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不足,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陈培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责令被告人陈培森退赔原房屋所有权人上海矽钢有限公司人民币350.2810万元,退赔被害人游国权人民币13万元,退赔厦门福邦典当有限公司人民币110万元。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打印机各1台及印章19枚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陈培森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是一起手段特殊的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陈培森为"空手套白狼",向"黄牛"订购印章,伪造委托书及公证书等文书手续,虚构房屋所有权人上海矽钢有限公司委托处理房产的事实,将上海矽钢有限公司委托其所在的厦门源益公司出租的房屋出售,骗取六名被害人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对方支付的购房款,并提交虚假的文件手续,将其中的五套房屋办理了登记过户。被告人陈培森骗取购房款,交付房屋的行为,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其实施的手段行为还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等罪名。由于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属于法条竞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与合同诈骗罪又存在牵连犯罪,法院择一重罪,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对于陈培森擅自处分并完成了所有权过户登记的五套房屋,法院在判决时如何处理,是本案处理的难点。也就是说,本案追赃判决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有意见认为,对赃款赃物的处理不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当"一追到底",撤销转让登记,恢复原房屋所有权,保护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 本律师认为,不作区别地"一追到底"的观点,虽重视了对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保护,却忽视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具有局限性。对赃物中涉及房屋的处理应当适用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本案被害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分析 在本案交易中,被告人虚构了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其本人销售房产,申办了的产权证,同时伪造了身份证、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及董事会决议等证明资料。本案被害人查看了被告人陈培森提供的房屋权证等文书材料,尽到了注意审查的义务,并以市场价即合理价格有偿取得房产,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申办理了登记过户,取得了房屋权证。因此,在权证、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处在正常的交易场所和通常的环境与情势下的受让人无法知晓对方对出售之物没有处分权,也没有必要去探究交易之物的来源是否正当合法。而且善意是行为人的内在心理活动状况,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时,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否则应推定为善意受让。对善意第三人提出过高的要求,既不现实,也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 二、本案不适用所有权人追回制度的法理分析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不仅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善意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不得向善意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其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是法律对原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债权上的救济,是对原所有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这是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又一亮点。据此,本案原房屋所有权人上海矽钢公司对其被无处分权人陈培森擅自处分的五套房屋的所有权不能追及,只能通过向陈培森或者厦门源益公司请求赔偿损失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厦门中院在本案审理中依法对这些赃物的物权归属进行认定,确认被害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判决被告人陈培森将骗取的购房款退赔给原房屋所有权人上海矽钢有限公司。宣判后,上海矽钢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未提出异议。 本案的处理,提高了审判效率,减轻了被害人的讼累,较好地保护了刑事被害人的权益,对于今后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