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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越犯合同诈骗罪一审被判无期

时间:2012-03-10 06:49来源:尐丸孒 作者:默涵 点击:
虚构奥运巡演资格骗取他人巨额钱款 今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著名音乐人苏越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苏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2843.9万元
虚构奥运巡演资格骗取他人巨额钱款

今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著名音乐人苏越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苏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2843.9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及个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苏越在担任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文化传媒分公司负责人期间,于2008年1月至7月,虚构公司具有承接北京奥运会巡回演出活动的资格,利用伪造的太湖传媒公司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宣传部、浙江电视台、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广播电视局和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等单位签订的多份虚假《演出合同书》、《合同书》,以投资迎奥运巡演活动可以获取利润回报为由,以太湖传媒公司、太湖传媒北京分公司名义,并由其个人作为保证人与被害单位信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先后签订多份《投资合作协议书》、《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书》,骗取人民币1950万元、美元250万元(折合人民币1746.5万元)。后苏越将上述钱款主要用于偿还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债务及经营使用。至2008年7月18日信怡投资北京分公司报案前,被告人苏越已归还该公司人民币1965.6万元,此后又归还人民币870万元,至今尚有人民币860.9万元未归还。

被告人苏越在担任太湖传媒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学习表见代理的特征。并实际经营北京森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期间,于2008年4月至10月,虚构公司具有承接北京奥运会巡回演出活动资格,将与29届奥运会组委会宣传部、中国对外演出公司、中视传媒公司等单位共同举办迎奥运巡演活动的事实,以投资迎奥运巡演活动可以获取利润回报为由,以苏越个人或太湖传媒北京分公司名义,并由森海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与被害单位包头市兴华信用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先后签订《借款合同》、《投资合作协议书》,骗取兴华投资公司人民币1500万元。后在该公司多次催要下,被告人苏越谎称29届奥运会组委会等单位拖欠其款项,以公司需要增资才能还款为由,以森海担保公司名义,并由太湖传媒公司提供担保与兴华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骗取该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后苏越将上述钱款主要用于偿还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债务及经营使用,至今给兴华投资公司造成损失人民币1800万元。

被告人苏越在担任北京红顶艺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8月,虚构公司具有承接北京奥运会巡回演出活动的资格,利用伪造的太湖传媒公司与29届奥运会组委会宣传部、江苏广播电视总台、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等单位签订的虚假的《演出合同书》,以投资迎奥运巡演活动可以获取利润回报为由,以红顶艺联公司名义与被害人于中弘先后签订多份《借款协议》,骗取于中弘人民币250万元。后苏越将上述钱款主要用于偿还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债务及经营使用。截至2008年10月30日,被告人苏越已归还于中弘人民币67万元,至今尚有人民币183万元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越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解决其所经营单位的资金问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看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虚构其单位具有承接迎奥运巡演资格或以为单位增资的事实,以单位名义,采取与他人签订协议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法庭允许,宣判后,苏越对采访他的几十家媒体记者表示,他始终未想诈骗他人钱财据为己有,只是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帮公司渡过难关,因此他会考虑上诉。

■连线法官■

并未挥霍骗款为何被判无期

本报记者田浩

宣判后,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本案审判长谭劲松。

记者问:"所骗款项苏越未用于个人挥霍,为何还认定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谭劲松说,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历来是实践中认定诈骗类犯罪的一个难点,毕竟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方面的内容,我们只能通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来推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了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六种情形,其中第(一)项中规定了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确定了认定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七个依据,其中认为"对于行为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采取诈骗方法大量骗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虽然是针对金融诈骗犯罪的规定,但对于认定诈骗类犯罪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案中苏越明知其单位已无法正常经营并欠下巨额债务,其单位及个人已无实际归还能力,仍虚构事实并以此为基础与他人签订合同,诈骗他人巨额钱款,并将所骗钱款主要用于归还公司债务及公司经营,造成被害单位、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虽苏越骗取他人钱款的动机系为单位解决资金问题,但对于与被害单位、被害人签订的合同,苏越及其单位不可能履行,实际也未履行,从其行为及结果看,完全符合上述两个认定标准,因此,法院认定苏越及其单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苏越未将所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而是用于偿还其所经营的单位的债务和单位经营,属于对非法占有财产的两种不同处理方式,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情节考虑,但不影响对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正是因为苏越将所骗款项用于偿还单位债务和单位经营,法院才认定其行为是单位行为,属于单位犯罪,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苏越的刑事责任。

苏越认罪悔罪又如实供述,为何还要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不少人发出此问。

对此,谭劲松说,无期徒刑是合同诈骗罪的最高刑罚。一般而言,只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等犯罪分子。

苏越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一起犯罪事实并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规定为一个法定从轻情节,"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实践中,"可以从轻"一般应当考虑"从轻",但"可以从轻"毕竟与"应当从轻"不同,有一定的余地,是否从轻还需要看犯罪的情节、后果等。至于苏越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被羁押后又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骗取的钱款主要用来归还欠款未用于个人挥霍等情节,都属于酌予从轻处罚的情节。

本案中苏越实际骗取的款项特别巨大,达到2800余万元,从目前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及法院查询苏越及其公司的财产情况看,基本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因此给被害单位、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可能达到2800余万元。从本案的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犯罪后果看,均是情节特别严重。此外,苏越在北京奥运期间,打着迎奥运的旗号,伪造了北京奥组委宣传部的印章及所谓与之签订的演出合同书等材料,大肆骗取钱款,这在量刑时也应当予以考虑。结合上述情节,虽然苏越有一些从轻或酌予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根据这些情节还不足以对其所犯罪行从轻处罚而判处有期徒刑,因此法院判处苏越无期徒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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