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卓韩 案情 今年1月初,原告陈某胞妹谭某委托被告翁某将人民币元带给原告作为养老费。被告没有将该款交付原告。被告于1月7日立下一份内容为"×兴伯(即陈某),您好!马来(西亚)细妹付(托)我带来元给你,在广州天河车站被抢"的单据交原告存执。被告没有提供上述款项被抢的依据。原告于1月20日向湘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翁某归还欠款人民币元。 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翁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元。案件宣判后,原、被告服判息诉。被告在上诉期内主动自觉将上述款项一次性付还原告。 法官点评 1、原告是否有向被告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主体资格。 原告陈某胞妹谭某委托被告翁某将人民币元带给原告做养老费,原告陈某胞妹谭某居住马来西亚,被告接受将该款带给原告的委托,但没有将该款交付给原告,原告作为该案原告主体向被告主张权利,其具有请求权,诉讼主体是适格的。 2、该款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究竟由谁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听听2011最新创业项目。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在诉讼中,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必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对前两个要件事实(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有损失)的举证较为容易,对于谁应承担证明责任也不会产生争议。但对于第三个要件事实即一方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对于谁应当负证明责任争议较大。在不当得利案件中,"失利"一方由于无法就"得利"一方无法定理由这一消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得利"一方就其获利有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并无不可,因此,应认定由"得利"一方就其得利有法定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基于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由被告就其获得利益有法定理由承担举证责任,你看网上创业。如举证不能,则应由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将该款项交付给原告是合法的,其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其应将该不当得利返还给原告。 3、被告以该款被抢作为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被告没有依约将该款交付给原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根据。 该案被告的抗辩理由是该款被抢,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被告的抗辩理由明显缺乏依据。被告没有将该款交付给原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没有就为何不将该款交给原告进行举证,其以该款被抢作为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将该款付还原告的理由是该款被抢,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不予采信。被告立下单据确认原告细妹付元由其带给原告,其不将该款交还原告,占有该款的行为属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归回该款,请求合法,应予支持。 湘桥区人民法院陈爱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