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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上诉时间差收取租金法院判前妻返还不当得利

时间:2012-03-25 09:24来源:岩青 作者:筱莲听雨 点击:
[案例] 2006年7月,50岁的姜先生和妻子牛女士协议离婚。同年8月,姜先生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是对一间店铺的归属和租金问题作出处理。2007年4月5日,法院作出判决, 诈骗罪 构成要件 。判令该店铺归姜先生所有,该房屋未收取的租金收
[案例]

2006年7月,50岁的姜先生和妻子牛女士协议离婚。同年8月,姜先生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是对一间店铺的归属和租金问题作出处理。2007年4月5日,法院作出判决,诈骗罪 构成要件。判令该店铺归姜先生所有,该房屋未收取的租金收益也归其所有。前妻牛女士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同年8月17日,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本事情到此就应划上句号,但当姜先生向租户收取租金时,却一分钱也没收到。原来前妻牛女士利用上诉这4个月的时间差,提前收取下半年的租金4万余元。姜先生认为,前妻在明知法院判决该房屋未收取的租金归其所有的情况下,仍在判决之后收取租金,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为此,他诉至法院,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牛女士返还商铺租金4万余元。

在庭审中,牛女士辩称,关于该房屋权属及租金收益的判决书,实际生效时间应从其收到二审判决书的次日(2007年9月中旬)开始起算。根据一中院生效判决,她于判决生效前收取的租金,应归其所有,判决生效后未收取的租金归原告所有。她收取的4万余元租金是在判决生效前收取的,故应归她所有。

姜先生和前妻牛女士为了店铺的归属和租金问题,两次闹上法庭。日前,松江区法院判决牛女士返还姜先生不当得利4万余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一中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牛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店铺归姜先生所有,该房屋未收取的租金收益也归其所有。对此判决,牛女士是明知的,但是其却利用签收判决的时间差,提前收取了商铺下半年的租金4万元。

牛女士认为一中院的二审判决实际生效时间是2007年9月中旬,所以在判决生效前其有权收取租金。这种理解看似有理,其实是割裂了法院的判决。我们需要注意,法院的判决内容是该店铺属于姜先生所有,由此姜先生获得商铺的所有权,所有权中包括收益权,即取得租金的权利。

不当利益指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有损失;(3)取得财产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结合本案,牛女士不是商铺所有者,其取得租金是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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