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德国刑法学家贝林(Beling)于1906年提出了构成要件理论,他可能并没有想到他所提出的构成要件理论不仅在德国蓬勃发展,而且漂洋过海到了日本并在那里也扎了根。这一百年来,无论是德国刑法学还是日本刑法学,都围绕着构成要件的概念和机能展开了激烈而旷日持久的争辩。但是构成要件理论的出现使刑法学的焦点出现了向观念的,非实际的方向偏离的倾向。纵观德国与日本构成要件论发展的历史,简直就是构成要件论向违法论靠近的历史;如果构成要件的概念本身就背负着这种发展的宿命,那么构成要件的概念只不过就成了德国和日本刑法学的"悲哀的玩具"。[1] 【关键词】构成要件违法刑事违法责任刑事责任 刑法理论的出发点是"人";落脚点是惩罚的正当性如何求得,惩罚的技巧如何获得成功;而从出发点过度到落脚点的桥梁则是犯罪成立理论。[2]这是一个技巧性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让最终的惩罚变为现实。构成要件从最开始的价值无涉,中性客观的描述,到逐渐开始包含大量的主观性和规范性的要素。如果构成要件论可以取得更大的发展,那么我看到的是其内容的过于丰富并且承载了过多的价值,反而淹没在价值之中,变得空洞无物并且丧失了其固有机能的构成要件论。[3]这让我们今天不得不重新审视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理论,不得不进行深刻的反思。 一、大陆法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内涵 大陆法系讲构成要件,违法,有责。这三个条件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1.什么是"构成要件"呢?大谷实给构成要件下了一个不是定义的定义:被刑罚法规所类型化了的违法,有责的行为,就是构成要件。[4]大冢仁认为:构成要件是抽象的,观念的概念,不是具体的事实本身。[5]这些学者一方面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的类型化,即在考察的时候必须加入价值评判的因素;另一方面又认为"构成要件"是抽象的,观念的东西,是我们在实践中不能把握的东西。让人顿觉扑朔迷离,云里雾里,难怪西田典之也感慨:何为"构成要件"?要给出一个严格的定义,确实不太容易,姑且可以定义为,在刑罚法规中除去法律效果(法定刑)之外的部分。[6]"构成要件"在德语里面叫Tatbestand,指的就是行为的类型。实际上"构成要件"就是指中国的罪状,即是对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描述。2.那什么叫"违法"呢?大陆法系所说的"违法"是指这个行为为法律的整体立场所不允许,这个词,严格讲与汉语里面讲的"违法"是不一样的。在汉语里面讲的是具体的违反法律条文,是具体的违法,而在大陆法系中指的是抽象的违法。违法性实质上就是指违反法秩序,法秩序是为了保护法益而形成的,不对法益造成侵害或危险的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7]违法性就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或威胁。[8]"违法"是法律所要排斥的行为,法律认为行为人是不对的。当然话说回来,它判断的标准是:是否具有正当化事由。这个正当理由又叫排除违法性事由,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让这个推理再向前发展,当然也就不是犯罪了。不具备正当化事由就叫刑事违法性。为什么排除了违法性呢?也就是排除的理由是什么?比方说符合社会的伦理标准,为社会所认同,符合法律的价值等。这就叫实质违法性。也就是说应根据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来认定犯罪。[9]最初由李斯特提出,并且认为实质的违法是"侵害社会的举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迈耶认为实质违法是"规范的违反"。可以说前者着力于法益侵害的立场,而后者重视规范违反方面的立场。对这两种见解不能将其刻意分开之。两者基本上是立足于共同的基础上,毋宁说只有并用两者才能正确把握违法性的实质。[10]当然现在,德国,日本提出"构成要件"叫"违法"。就是说符合构成要件原则上就违法了,但是不一定就肯定违法了,还要考察是不是实质违法。也就是要考察是否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