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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打手机后溜走应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时间:2012-04-01 12:43来源:刘猛 作者:海子 点击:
前几天在电视中看到类似案例,最后司法实践的处理结果几乎都是定诈骗罪,但细想下定诈骗颇有不妥,于是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发现包括刑法泰斗张明楷、陈兴良教授在内的广大法律研究者和从业者大多数认为应构成盗窃罪,当然还有少部分认为应定侵占罪,在这里本人
前几天在电视中看到类似案例,最后司法实践的处理结果几乎都是定诈骗罪,但细想下定诈骗颇有不妥,于是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发现包括刑法泰斗张明楷、陈兴良教授在内的广大法律研究者和从业者大多数认为应构成盗窃罪,当然还有少部分认为应定侵占罪,在这里本人也认为应定盗窃较为合适,现在此练笔写一些个人观点。

首先,先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盗窃罪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注意这里重点突出的是秘密两字,也就是说受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受害人主观上并没有做出任何处分财产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行为和意思表示。

2、诈骗罪主观上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却是实施了欺骗的行为,结果上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错误的处分了财物所有权的行为。简单地说,诈骗是为了让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将财物处分给自己的行为。这里很明显被害人要有自愿处分所有权的行为。

综上,两罪的最大区别就是受害人是否有所有权的处分表示和行为。

其次,看看借打手机溜走的行为构成。犯罪嫌疑人虽然有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处分了自己的财物,但这里的处分行为仅仅是自愿借给,而非让与,受害人并没有自愿将财物让与犯罪嫌疑人的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所以,受害人并没有按照犯罪嫌疑人占有的意思来处理财物,犯罪嫌疑人的欺骗行为仅仅是让受害人做出了出借的处分行为,从犯罪主观角度来看,嫌疑人的欺骗行为仅仅是后面秘密窃取的手段,也就是说,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分为两部分,前部分使受害人做出出借财物的行为是欺骗(注:这里嫌疑人的行为并没有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的所有权,所以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后部分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物拿走,使受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这样看来,听听什么叫表见代理。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貌似有两个,前行为欺骗是后行为盗窃的方法和手段,看上去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然而在一般社会观念看来,前行为的欺骗行为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进而也就更提不上牵连犯了。

最后,嫌疑人主观上虽然是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但只限于错误的做出了出借的处分行为;客观上缺乏使受害人基于所有权和控制权做出错误处分的行为,故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而嫌疑人得到财物暂时控制权后,在受害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将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显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据此,本人认为定盗窃罪更合适。

为何不构成侵占罪,本人认为,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合法占有,客观非法取得。而在嫌疑人的主观上,是使用欺骗的手段取得的无权占有(不同于民法上得无权占有),这里不是合法占有,而是用非法手段取得的非法占有,故也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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