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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保险诈骗犯罪的构成(3)

时间:2012-12-19 14:3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4.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夸大扩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在投保时是一种危险,这种危险是可以估计的。在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之投保前,必须对承保之危险有正确估计,并依据这种估计,决定是否接受和

    4.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夸大扩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在投保时是一种危险,这种危险是可以估计的。在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之投保前,必须对承保之危险有正确估计,并依据这种估计,决定是否接受和收取多少保险金。所以,正常的损失应当是保险公司风险估计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承保的是一种意外事故、意外损失,如果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扩大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必然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如某乡办企业在遭受洪涝时,不但不组织人员抢救物资,反而将一批早已弃置不用的电气设备推入水中,扩大财产损失,而后以重置该电气设备的价值保损,骗取保险金。

    (三)为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犯罪行为,指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保险理赔是保险诈骗必然经过的阶段,而对于保险公司应不应该给付保险金以及给付多少保险金,就需要投保人一方提供各种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中有些可能需要鉴定人、财产评估人这些专业人士来提供证明。而这些证明材料的作出往往就会出现共同犯罪人。保险诈骗若内外勾结,成功率特别高。由此可见,这些鉴定报告、证明材料、评估报告在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和给付多少保险金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依据作用。如果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就为保险诈骗提供了条件,而且这些诈骗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欺骗性、隐蔽性。

    在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了“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刑法的这款规定属于注意规定,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注意规定的设置并没有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或具体化。即使没有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除了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金提供条件的成为共犯之外,其他行为只要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共犯成立条件,也应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即使在类似的条文中没有与本款类似的规定,也应当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犯成立条件的规定,认定是否成为共犯。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金提供条件的行为,也可能符合第229条的规定,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旨在引起司法人员的注意,对上述人员的行为认定不得认定为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必须以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来论处。

    四、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从保险诈骗的主体要件来看,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除具有一般刑事犯罪主体条件外,还必须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在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1项的虚构标的骗取保险金的犯罪中,只有投保人能成为犯罪主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成为投保人的共犯,但不可能单独犯该罪。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2项的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犯罪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3项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犯罪中,也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犯罪主体。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4项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犯罪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为犯罪主体。因为此处骗取的保险金,是财产保险合同下的保险金,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没有受益人,只有人身保险合同中才有受益人,所以受益人不是犯罪主体。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5项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犯罪中,犯罪主体是投保人、受益人。因为此处骗取的保险金,是人身保险合同下的保险金,被保险人被害死亡、被害致残、被害致病,就不可能与害他的人共同骗保,所以被保险人不是犯罪主体。

    对于保险诈骗罪的共犯或帮助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而非仅仅限于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1987年黑龙江省发生了一个案件,被告人李云海系黑龙江省海伦县塑料制品二厂工人,1984年与他人合伙花8000元买了一台解放牌旧汽车,尔后以3万元价格在保险公司投保。为了诈取这笔保险金,李云海与海伦县农业机械厂工人齐浩进行了密谋。1987年3月28日,李云海以给亲戚送电视为名将车开出。晚8时许,李云海故意将汽车停在海伦县火车站附近一家个体餐馆旁,便进屋吃饭。随后齐浩按预定计划偷偷把车开到铁路与公路交叉口,然后下车跑掉。结果这辆汽车和开来的火车相撞,造成铁路中断,经济损失惨重,后保险公司赔偿李云海3万元人民币。⑤该案中投保人李云海犯保险诈骗罪,齐浩明知他人进行保险金诈骗而帮助其完成,是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该案中齐浩既不是保险合同关系,又不是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但其明知正在进行保险诈骗活动,而在其环节中提供帮助。所以,应当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追究其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责任。

    不管怎样,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认定一定是保险合同关系中的一方,一定在骗保的合同中属于合同关系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共同犯罪中,也一定有保险合同关系中的一方,一定有进行骗保的合同中的合同关系人,其他人是不可能单独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的,而只能成为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帮助犯的。

    五、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从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来看,保险诈骗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是不同的,这就造成了不同的心理不同的罪行。虽然故意和过失都是研究行为人与行为结果的心理联系,表现为认识、预见、决意、追求、确信等,是法律对行为人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之一。但是保险诈骗罪的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骗取保险金占为己有这一结果的明知和追求,而过失的特征是行为人对行为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行为人并不追求和促使结果的发生。显然,过失的心理对于保险诈骗罪主体来说是不可能的。在保险诈骗中,行为人通过虚构标的、制造保险事故、编造保险事故原因、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等手段行为,利用保险合同理赔骗取保险金。行为人的所有手段、行为、理赔欺骗行为均属于有目的、有认识、有追求、有促使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所以保险诈骗罪是故意犯罪。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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