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不同,其犯罪行为的表现也不同。以作为的形式只是针对广告主而言的,除广告主以外其它的主体一般通常以不作为的形式来实施犯罪。也就是说,广告主即可以是以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来实施犯罪,其他主体通常以不作为的方式来实施本罪。 2.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不作为,亦称犯罪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有的犯罪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比如,偷税罪、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等。虚假广告罪也可以由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就广告主而言,通常是以作为的方式出现。但对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来说,通常以不作为的方式来实施虚假广告犯罪。尽管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行为都好像表现为非常积极的身体动作,但判断作为与不作为的标准不应当以身体的动静来区分,而是看他们有没有某种特定作为的法定义务,如果有特定的法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就应该认为是不作为犯罪。那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到底有没有特定的法定义务呢?依据《广告法》第27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检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由此可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布广告之前,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就是对广告的内容负有审查和核实是否真实的法定义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有履行这特定的法定义务,从而导致虚假广告出现,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因此,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实施虚假广告罪的这一犯罪时,认为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综上所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实施虚假广告的犯罪时,其行为的基本形式是不同的, 对广告主而言,通常作为是其主要的犯罪方式,但也有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例如,在烟草广告中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不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又如,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不作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混淆,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解。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其他的主体而言,通常不作为是其主要的犯罪方式,作为是例外。 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主串通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此种情况,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主都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犯罪的。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晏纯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