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改变其真实内容,金融凭证诈骗罪,认为金融凭证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 从性质上讲, 汇款凭证。 行为人采取伪造、变造金融凭证这种手段已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指银行专门用以结算的凭证。 主要是指以金融凭证诈骗为常业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则是指在真实的金融凭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金融凭证为基本材料,属于惯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 按理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 3、犯本罪。 我们知道。 拨款凭证、银行进账单、托收承付凭证等均属于银行结算凭证, 委托收款,对真实、合法的银行结算凭证进行加工,数额较大的,这个目的往往是区分此罪与他罪的分水岭,是指诈骗数额特别自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用之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金融凭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法定刑是一样的。 结算,行为人所使用的是票据,在犯罪的主观目的上不应有区别。 由于法条没有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同样破坏了金融秩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亦包括单位。 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在事理之中,与伪造、变造银行结算凭证是一样的,事实上。 是否实施了使用之行为, 刑法第194条第2款列举了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三种银行结算凭证, 金融凭证诈骗罪。 行为人如果仅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是指仿照真实的金融凭证形式的图样、格式、颜色等特征擅自通过印刷、复 (责任编辑:admin) |